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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 |
简称: | 钟庆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冲床机械;冲床机械;J31系列800-12000KN单闭式压;J21S系列开式深喉口固定台压力机;J21系列开式固定台压力机;J23系列开式可倾压力机;钢板焊接冲床;J31-系列闭式钢板焊接压力机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冲压机械制造、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81L21569557Y |
发证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3-04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 |
成立时间: | 2014年07月23日 |
职员人数: | 51人 |
注册资本: |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其他机床公司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瑞安市 瑞安市汀田镇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23940488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小宁 | 60% | 人民币6万元 |
陈建松 | 40% | 人民币4万元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村华力路6号) | 冲压机械制造、加工、销售 | 2021-07-0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69557Y | 注册号:********753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69557Y | 注册号:********753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4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小宁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建松 | 监事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安监管罚〔2016〕第43号 | 市安监局 | 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瑞安监管罚〔2016〕第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7月2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冲压机械制造、加工、销售。注册资本:壹拾万元。 201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16年6月2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从2014年成立至今,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员工通报隐患问题,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6年6月20日,调查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并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瑞安监管责改﹝2016﹞87号)1份。 (二)2016年7月25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小宁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取得陈小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2016年7月25日,调查人员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2016年8月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管理人员周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五)2016年8月15日,调查人员取得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6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安监管罚告〔2016〕43号),由当事人管理人员周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以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应当以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现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并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复查验收(整改复查意见书:(瑞)安监管复查[2016]119号)。并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六条实施标准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瑞安市钟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一万五千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9月20日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