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淡溪镇孙家垟行政村石埭山
- 经理:
- 王洪波
- 经理手机:
- 1375774771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7716 |
手机号码 | 180****75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洪波 | 30.0% | 人民币9万元 |
陈素娥 | 24.6667% | 人民币7.402500万元 |
连新民 | 19.3333% | 人民币5.880000万元 |
金学先 | 14.00% | 人民币4.200000万元 |
黄建生 | 11.6667% | 人民币3.517500万元 |
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络员备案 | 现联络员姓名:陈素娥;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5 | 原联络员姓名:王洪波;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3 | 2022-04-22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22-04-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连新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素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陈素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王洪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洪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连新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王洪波;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 | 2022-04-2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陈素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连新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学先;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建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王洪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陈素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连新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学先;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建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4-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素娥 | 王洪波 | 2022-04-22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4-22 |
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洪波 | 执行董事 |
连新民 | 监事 |
王洪波 | 经理 |
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乐环罚字149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6]149号
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乐清市乐发模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在乐清市淡溪镇孙家垟行政村石埭山从事模具加工作业以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模具加工作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6年7月20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公司经济效益不佳,要求我局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571711615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201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