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索特印刷有限公司是纸盒、纸袋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座落在素有“中国小商品城”、“中国印刷城”、“中国礼品城”之称的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公司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物流方便快捷,可通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公司专业印刷生产手提袋、彩盒、礼品包装盒、瓦楞彩箱、无纺布袋等;镭射金银卡铝箔纸、涤纶、透明膜、塑片、PVC、PP、PET环保材料、静电膜等。由高素质技术人员生产制作,可满足大批量、高质量的生产需求。凭借过硬的质量和优良的信誉,与多家公司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关系。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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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25号后面(苍南县李文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第1幢)
固定电话:
1361661394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夏远派
经理手机:
13567768444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8444
手机号码136****3940
座机号码0577-68008909
座机号码0577-6422041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
简称:苍南索特印刷
主要经营产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27000285846
发证机关: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6年04月21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
所属分类:印刷业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苍南县 苍南县龙港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6077351

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夏远派50%人民币25万元
杨乃闯50%人民币25万元

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松涛路*号聚力小微园*幢*楼西***号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号后面(苍南县李文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第*幢)2021-12-15
名称变更龙港市索特印刷有限公司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2021-12-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2016-10-09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2319行业代码:23102016-10-09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2319 行业代码:23102016-10-09

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杨乃闯监事
夏远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文罚字〔2016〕第36号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36号 当 事 人: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远派 住 所: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25号后面(苍南县李文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第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J8E2N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1日对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21日15时35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25号后面(苍南县李文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第1幢)的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4台印刷设备皆处于停机状态,旁边堆放着依卡嫚吊牌、快胃舒肝丸说明书、洁贝仕清洁球外包装及PARIS手提袋等四种印刷品。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只取得了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营业执照,却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1000张卡嫚吊牌、1000张快胃舒肝丸说明书、1500张洁贝仕清洁球外包装及1500张PARIS手提袋等四种印刷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客户委托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分别印刷1000张卡嫚吊牌、1000张快胃舒肝丸说明书、1500张洁贝仕清洁球外包装及1500张PARIS手提袋等四种印刷品,印刷原材料皆由客户提供,该公司只负责印刷加工,印刷加工费合计人民币25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四种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15时35分被查时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印刷品为1000张卡嫚吊牌、1000张快胃舒肝丸说明书、1500张洁贝仕清洁球外包装及1500张PARIS手提袋; 2、《现场照片》1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夏远派、印刷机长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违法经营额合计25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3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6年版)印刷业管理类第1条关于“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鉴于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前,已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取缔苍南索特印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000张卡嫚吊牌、1000张快胃舒肝丸说明书、1500张洁贝仕清洁球外包装及1500张PARIS手提袋等四种印刷品;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6-00042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8月19日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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