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我公司主要提供乳胶制品、枕头芯、床垫、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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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
经理:
曾文洋
经理手机:
139****1137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2385500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倍护乳胶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乳胶制品、枕头芯、床垫、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330326000170501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6年07月13日
所属分类:乳胶公司 » 平阳县乳胶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郑楼镇
顺企编码:26350469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黄翠群85%人民币425.0万元
张良15%人民币75.0万元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21-07-09
法定代表人变更黄翠群曾上宽2021-07-09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黄翠群;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曾文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曾上宽;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曾文洋;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1-07-09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36-07-122021-07-09
行业代码变更2913:橡胶零件制造4119:其他日用杂品制造2021-07-0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黄翠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黄翠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姓名: 曾上宽;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曾上宽;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黄翠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2021-07-09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曾上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1-07-09
名称变更温州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21-07-09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25400原邮政编码:3254092020-11-24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横屿路**号万洋众创城**号综合楼***室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第一农场2020-11-24
投资人备案姓名: 曾上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曾上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11-24
注册资本变更*****2020-11-24
联系电话变更**********************2020-11-24
投资人备案姓名: 曾上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曾文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翠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11-28
经营范围变更乳胶制品、枕头芯、床垫、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乳胶废料回收(不含危险废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乳胶制品、枕头芯、床垫、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7-11-28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第一农场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2017-11-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曾上宽;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曾文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曾文洋;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曾文洋;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11-28
法定代表人变更曾上宽曾文洋2017-11-28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曾文洋执行董事
曾文洋经理
黄翠群监事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6〕227号县环保局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227号

 

当事人: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UX4XR,住所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平阳县倍护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8月2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7月创办乳胶制品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未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至今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乳胶制品生产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体工程已经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体工程已经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无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2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8月26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当事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完成,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生产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27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88号)为证。

2016年8月31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局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农商行万全支行宋桥分理处(万全镇宋桥伍洋路)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8月31日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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