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沿江工业区(温州市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8号地块),我公司主要提供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2号地块一层东面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沿江工业区(温州市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8号地块)
固定电话:
(0577)8979605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谢西洋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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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7-88796068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简称:后京电镀污水处理
主要经营产品:一般经营项目:电镀废水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范围: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2号地块一层东面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018726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5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09月29日
注册资本:5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污水处理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27041076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高长贵10%人民币5万元
陈天喜10%人民币5万元
郑中万10%人民币5万元
缪明祥10%人民币5万元
林光弟10%人民币5万元
黄西林10%人民币5万元
金旭杨10%人民币5万元
姜爱忠10%人民币5万元
吕人式10%人民币5万元
周人驹10%人民币5万元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沿吉路13号一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沿吉路13号一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12-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徐宗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宗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陈思思;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郑敏健;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7-14
经营范围变更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沿吉路13号一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2号地块一层东面2017-07-1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810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及沉淀物储存(不含化学危险品)。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2号地块一层东面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废水处理2016-04-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810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5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9/29 至 营业期限: 2006/9/29 至 2016/9/28 2015-07-15
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谢西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5-07-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谢西洋王岳程2015-07-1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谢西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5-07-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谢西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15-07-1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谢西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15-07-15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9/29 至营业期限: 2006/9/29 至 2016/9/282015-07-15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金加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09-07-27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电镀废水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行业代码: 3460经营范围: 电镀废水处理(有效期至2007年3月15日止)行业代码: 34602009-07-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岳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金加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09-07-27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岳程金加增2009-07-2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2592008-01-21
注册号: ******** 注册号: ********259 2008-01-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金加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黄西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西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2008-01-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金加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人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黄西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西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姜爱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8-01-10
法定代表人变更金加增黄西林2008-01-10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人驹执行董事
谢西洋总经理
姜爱忠监事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环罚字[2015]11号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温环罚字[2015]11号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岳程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2000018726(1/1)

组织机构代码:79438581-0

地      址:温州市沿江工业区(温州市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8号地块)

温州市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己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13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呈淡黄色,有少量悬浮颗粒物,现场采样2瓶。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3月13日,你公司的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出水经监测,化学需氧量为128mg/L、氨氮为41.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属超标排放。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1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呈淡黄色,有少量悬浮颗粒物,现场采样2瓶。

3、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的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出水经监测,化学需氧量为128mg/L、氨氮为41.3mg/L。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5、温州市后京电镀基地企业电镀污水委托处理协议书4份,证明你公司负责温州市后京电镀基地企业的电镀污水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应缴纳废水排污费核定单1份,证明你公司3月份应缴纳排污费为93296元人民币。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015年5月20日,我局作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11号)于2015年5月21日直接送达于你公司。你公司已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1号)、《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和你公司“关于后京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我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改(支)决【2015】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帐户:行政罚没款收入  账号:温州市建行营业部 *01(温州市环境保护局01600390)

现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车站大道701号)缴纳;转帐的先到开户银行转帐付款,后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99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8日

2015-06-18
温鹿环罚字[2015]6号区环保局

我局于2015年1月9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负责处理后京电镀基地的工业废水,位于温州市沿江工业区电镀基地18号,2014年12月22日,你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及时开启刮泥设备清理生化池污泥,部分污泥直接流向总排放口,致使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受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情况;

三、监测报告:证明水样监测数据氨氮19.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2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及时开启刮泥设备清理生化池污泥,致使部分污泥直接流向总排放口;

五、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情况;

六、排污费计算表,证明应缴纳排污费为402216(元/年)。

2015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环罚告字[2015]6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报告》,认为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希望从轻处罚。经我局复核和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公司态度积极,整改措施也已基本落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月20日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元(472000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鹿城区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140102 收款户名:鹿城区待报解罚没收入  账号:市工行鹿城支行*4,现金在市工行各网点缴纳,转帐先到付款银行后到车站大道神力大厦市工行鹿城支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区环保局仰义环境管理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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