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一家自1997年06月03日起就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扎根的包装服务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我们以印刷为核心业务,注册资本达25(万元),成立以来,乌牛红伟纸包装已有27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戴永开,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 -
厂长:
戴永开
厂长手机:
139****21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237265933@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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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9****2100
电子邮箱2372659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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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
简称:乌牛红伟纸包装
主要经营产品:印刷(不含商标印刷)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五金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4000026549
发证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1997年06月03日
注册资本:25(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包装服务公司 » 永嘉县包装服务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乌牛镇
顺企编码:13138825

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戴永兴50%人民币75万元
戴永开50%人民币75万元

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0868852016-08-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885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2013-01-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五金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2013-01-1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行业代码: 2319兼营: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行业代码: 2319经营方式: 服务2009-10-0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0162009-01-20
注册号: ******** 注册号: ********016 2009-01-20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行业代码: 2319经营方式: 服务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至2008年底止) 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2009-01-19
投资人变更姓名: 戴永开; 出资额: 75( + 500% ); 百分比: 50% 姓名: 戴永兴; 出资额: 75( + 500% ); 百分比: 50%姓名: 戴永开;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50% 姓名: 戴永兴;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50%2007-01-25
注册资本变更150( + 500% )252007-01-25
注册资本(金)变更150252007-01-25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至2008年底止) 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2006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2007-01-2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戴永开; 出资额: 75; 百分比: 50%姓名: 戴永兴; 出资额: 75; 百分比: 50%姓名: 戴永开;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50% 姓名: 戴永兴;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50% 2007-01-2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 ********住所: 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 2005-03-02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2006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2004年12月31日止)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2005-03-02
住所变更住所: 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 ********住所: 乌牛镇茅楼中路67号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2005-03-02
企业类型变更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经营单位(非法人)2005-03-02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2004年12月31日止)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经营范围: 印刷(不含商标印刷)行业代码: 2310经营方式: 服务2004-11-05

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戴永开负责人

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的行政处罚

永文罚字〔2016〕第23号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6〕第23号 当事人: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戴永开 住所: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67、104号 2016年7月7日10时20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法人代表戴永开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乌牛镇茅楼中路104号的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厂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里堆放有带“MSK”字样的电笔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让戴永开提供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戴永开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执法和现场情况予以拍照、记录。检查时该厂法人代表戴永开在场陪同,检查到10时50分结束。初步检查发现,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案。 7月8日,本案经批准后以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立案。执法人员在7月8日、11日,两次对该厂法人戴永开进行询问调查,戴永开在谈话中确认执法人员7日在车间检查到的带“MSK”字样的电笔包装装潢印刷品实为永嘉县豪士五金螺丝批厂委托生产的“MSKA”纸卡,承认了该厂接受生产带“MSKA”字样的电笔包装装潢印刷品没有验证、核查相关手续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7月15日,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提供了“MSKA”《商标注册证》。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事实。 7月28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2015年7月1日,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与永嘉县豪士五金螺丝批厂签订购销合同,要求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生产“MSKA”纸卡,15000张,每张07元,总金额1050元,8月1日交货。7月7日,执法人员对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案。本案无从轻从重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现场和执法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事实;4、授权书2份、商标授权书1份、永嘉县豪士五金螺丝批厂营业执照1份、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事实;5、购销合同1份,证明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与永嘉县豪士五金螺丝批厂签订合同的数量、价格、总金额及交货日期。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对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8月1日提交执法队集体讨论,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同志一致同意对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做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应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的规定,结合《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62项(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的内容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依据法人戴永开两份《询问(调查)笔录》可以得出违法经营额是1050元,并且由于尚未交货,没有违法所得。本机关对永嘉县乌牛红伟纸包装厂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行为做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 8月1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罚告字〔2016〕第2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8月9日,本局责令立即改正,最终做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永嘉县上塘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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