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乐公交加油站,办公室地址位于西北地区第一大城市西安,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长乐坡村西路南,我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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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29-8229966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西安万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乐公交加油站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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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人员姓名:张军涛, 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办税人姓名:, 现办税人固定电话:, 现办税人移动电话:, 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原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办税人姓名:, 原办税人固定电话:, 原办税人移动电话:, 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5-02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人员姓名:张军涛, 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办税人姓名:, 现办税人固定电话:, 现办税人移动电话:, 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原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办税人姓名:, 原办税人固定电话:, 原办税人移动电话:, 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5-02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1日)。 | 2017-05-02 |
管辖机关变更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分局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 | 2017-05-02 |
管辖工商所变更 | 十里铺工商所 | - | 2017-05-02 |
换照 | 办理换照业务 | - | 2017-05-02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人员姓名:张军涛;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现办税人姓名:; 电话:******电话:******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办税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5-02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1日)。 |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柴油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 | 2015-05-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1日)。 | 汽油、煤油、柴油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 | 2015-05-04 |
西安万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乐公交加油站的行政处罚
西工商双生案字〔2015〕第181号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 | 当事人西安万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乐公交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 二.罚款:4100元(肆仟壹佰元)。 | 2015-12-15 | 2015-11-26 |
西工商浐处字〔2015〕第011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分局 | 当事人西安万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乐公交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 三.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 | 2015-04-03 | 201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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