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介

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北国江南的申城信阳,潢川经济开发区车站南路百姓万佳商贸公司办公楼6楼,我公司主要提供出租客运;销售汽车配件。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潢川经济开发区车站南路百姓万佳商贸公司办公楼6楼
经理:
潘勇
经理手机:
139****86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cdczc@163.com
邮政编码:
465150
地区编码:
411526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8****9875
电子邮箱cdczc@163.com
手机号码139****86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诚达出租车
主要经营产品:微型汽车出租,汽车配件
经营范围:出租客运(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汽车配件。
营业执照号码:9141152673553779XL
发证机关: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0-04-06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02月09日
职员人数:6人
注册资本:5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出租车客运业 » 商城县出租车客运业
所属城市:信阳企业网 » 商城县 » 商城县城关镇
顺企编码:14425050

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生海76%人民币38万元
唐丽霞24%人民币12万元

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出租客运(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汽车配件,汽车销售;维修,汽车装饰;美容。出租客运(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汽车配件。2018-08-0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李生海 [新增] 唐丽霞 [新增]潘勇 [退出] 候秋菊 [退出]2018-05-15
负责人变更变更李生海赵宏2018-05-15
投资人变更变更李生海:76%; [新增] 唐丽霞:24%; [新增]赵宏; [退出] 戚玉安; [退出]2018-05-15
地址变更变更潢川县三环路丁大堰桥西50米潢川县沿河路冰滨河湾小区6号楼2018-05-15
负责人变更变更赵宏潘勇2018-04-28
投资人变更变更戚玉安; [新增] 赵宏; [新增]潘勇; [退出] 候秋菊; [退出]2018-04-28
地址变更变更潢川县沿河路冰滨河湾小区6号楼潢川经济开发区车站南路百姓万佳商贸公司办公楼6楼2018-04-28
变更30102016-09-06
变更潢川经济开发区车站南路百姓万佳商贸公司办公楼6楼潢川亚美大市场综合标致楼A座2016-09-06
变更候秋菊;潘勇;潘勇;候秋菊;2016-09-06
期限变更变更30102016-09-06
地址变更变更潢川经济开发区车站南路百姓万佳商贸公司办公楼6楼潢川亚美大市场综合标致楼A座2016-09-06
投资人变更变更候秋菊; 潘勇;潘勇; 候秋菊;2016-09-06
联络员备案王玉辉2016-09-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变更潘勇 候秋菊 [新增]潘勇 彭仁地 [退出]2016-09-05
变更王玉辉-2016-09-05
变更潘勇;候秋菊;潘勇:51%;宋时元:24%;彭仁地:25%;2016-09-05
投资人变更变更潘勇; 候秋菊; [新增]潘勇:51%; 宋时元:24%; [退出] 彭仁地:25%; [退出]2016-09-05

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原告胡昌德、邓正君与被告罗瑞、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王学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23 (2015)潢民初字第01226号
齐某某故意损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3 (2015)潢刑初字第00140号
董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3 (2015)潢刑初字第00031号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2 (2015)潢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胡昌德、邓正君与被告罗瑞、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02 (2015)潢民初字第00248号
原告张东华与被告刘安发、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0-22 (2015)潢民初字第01060号
余x与杨xx、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6-13 (2016)豫1526民初803号
史学兵与万代喜、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6-16 (2016)豫1526民初752号
原告张东华与被告刘安发、潢川县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潢川县诚达出租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0-22 (2015)潢民初字第0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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