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

单位简介

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一代伟人孙中山先生的故乡中山,浦江县中山南路2-9号,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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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浦江县中山南路2-9号 -
固定电话:
(0760)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洪祖喜
联系人手机:
1505857321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5284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0****321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
简称:浦阳风云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9日)。
营业执照号码:330726000015935
发证机关: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09年05月04日
所属分类:网吧及其他
所属城市:中山企业网
类型:单位
顺企编码:16333236

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洪祖喜

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9日)。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2013-10-1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2013-10-12

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的行政处罚

2015001浦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投资人:洪祖喜。 联系电话:1505857****;联系地址:浦江县中山南路2-9号。 2014年12月31日21时30分,接公安转举报称: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同日22时00分浦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浦江县中山南路2-9号的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在营业当中,检查中发现第10号计算机消费者魏昶(XXXXX)、第11号计算机消费者方达(XXXXX)系浦江县第三中学高二(7)班学生,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由场所负责人签收和签字,由于上网消费者魏昶、方达及不配合现场调查,带其二人到浦阳派出所进行户籍取证,依法提取了该二名学生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次检查整个现场都予以拍照取证。本局于2015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12月31日对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投资人洪祖喜进行调查询问,承认2014年12月31日22时被查时在现场,《现场检查记录》、《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是其本人签字和接收的,也承认在场所当中第10、11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的事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已 具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网吧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网吧合法资质。 3. 当事人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确认。 4. 网吧消费者魏昶、方达的网吧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二份;证明在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第10、11号机器上网消费事实的确认。 5. 网吧消费者魏昶、方达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二人未成年人的事实。 6.场所检查照片证据复印件五份;投资人洪祖喜签字确认,证明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违法证据确认。 2015年1月12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呈批表报浦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浦罚先告字[2015]第01号《浦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15年1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同意本局告知作出的处罚。 本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结合《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规定,该场所在营业期间接纳2名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 本局依法决定,对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30日(起止时效为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14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或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到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月16日 2015-01-16
浦文罚2016第25号浦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6年10月11号15时,浦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欣昌07072512110001、黄国先07072512100007依法亮证对位于浦江县中山南路2-9号的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场所中第42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在吸烟,卫生差,该场所管理人员未尽到劝阻责任,该场所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由场所负责人黄成栋签字接收,对上网消费者周美林(身份证号XXXXX)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取证,并对整个检查过程予以拍照取证,检查于2016年10月11日15时30分结束。 2016年10月1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受委托人黄成栋调查询问,承认被查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事实,也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得的证据,并在照片证据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向洪祖喜提取了《授权委托书》一份,向受委托人黄成栋提取《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和投资人洪祖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资格,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洪祖喜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黄成栋的授权资格。 2. 黄成栋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主体资格合法。 3. 黄成栋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具备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合法资质。 4. 黄成栋提供洪祖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投资人身份确认。 5. 黄成栋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受委托人身份确认。 6. 黄成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7. 周美林现场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场所内吸烟的事实。 8. 场所检查照片证据复印件三份:受委托人黄成栋签字确认,证明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违法证据确认。 经查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的场所,明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为了经济利益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浦江县浦阳风云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的罚款。 2016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罚先告字[2016]第2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浦江支行各营业网点交纳罚款(帐户: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专户,帐号:*55214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或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到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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