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和建村,我公司主要提供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加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和建村 -
固定电话:
(0580)805273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王战
经理手机:
1386821765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6035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80-2922820
座机号码0580-805273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简称:定海震发金属材料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等涉及前置审批的商品)、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凡涉及许可的凭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902000026098
发证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01月13日
所属分类:金属制品业
所属城市:舟山企业网 定海区 定海区金塘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6436210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战60%人民币30万元
李红珊40%人民币20万元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1-122020-11-1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201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201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25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592008-09-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0592008-09-22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8-09-12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等涉及前置审批的商品)、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凡涉及许可的凭证经营)行业代码: 6364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凡涉及许可的凭证经营)行业代码: 63642008-09-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8-09-1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红珊;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姓名: 王战;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姓名: 何美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王战;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2007-05-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何美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7-05-21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红珊;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王战;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何美连;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战;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7-05-21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李红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何美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王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7-05-21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红珊监事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143号: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张俊的询问笔录、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L05577重型普通货车属于4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舟山,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5月14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电焊丝,雇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王菜园行政村前王元17号的张俊驾驶该车装运,从江苏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7.84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47.84吨,超重7.84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罚款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5-14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盐仓分公司舟山市定海盐仓街道金达路10号2009-02-18 00:00:00.000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亿通螺杆制造厂、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0-20 (2016)浙0902民初2939号
李文全与舟山海印印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2014-06-20 (2013)舟定民初字第503号
本页是 [舟山市定海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舟山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相关行业

您可能喜欢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