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摇亭洋35号,于2008年02月26日在海宁成立。在陈国兴带领下,中宝家纺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家用装饰布、其他纺织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农作物秸秆、木屑生物质燃料颗粒制造、加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摇亭洋35号
- 经理:
- 郑建荣
- 经理手机:
- 13606734580
- 邮政编码:
- 3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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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国兴 | 91.00% | 人民币1820万元 |
宗婷 | 9.00% | 人民币180万元 |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443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2-2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装饰布、其他纺织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农作物秸秆、木屑生物质燃料颗粒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装饰布、其他纺织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 2015-12-2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9%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1820; 百分比: 91%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30% 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420; 百分比: 70% | 2011-04-19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 | 600 | 2011-04-19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 | 600 | 2011-04-19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30%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420; 百分比: 70%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50; 百分比: 8.3333% 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 姓名: 海宁市锦都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66.6667% | 2008-08-2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50; 百分比: 8.3333%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25%姓名: 海宁市锦都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66.6667% | 姓名: 宗婷;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 姓名: 陈国兴;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75% | 2008-07-04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 | 200 | 2008-07-04 |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国兴 | 执行董事 |
陈国兴 | 总经理 |
宗婷 | 监事 |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文罚决字[2015]第017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文罚决字〔2015〕第017号 当事人: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81000018498;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摇亭洋3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兴。 接举报,2015年7月21日15时10分至17时15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摇亭洋35号的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二楼仓库堆放印有疑似美术作品《紫气东来》(作登字:11-2015-F-2154)的布37匹,印有疑似美术作品《瓜熟蒂落》(作登字:11-2015-F-2155)的布35匹,印有疑似美术作品《亭中看花》(作登字:11-2015-F-5237)的布8匹和相关印刷圆网10只。该经营场所的现在负责人(即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上述三个花样的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或相关授权证明,投诉人(即著作权人)提供了《紫气东来》、《瓜熟蒂落》和《亭中看花》这三个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15年7月24日下午,办案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做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印刷圆网复制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紫气东来》、《瓜熟蒂落》和《亭中看花》花样的布,因尚未出厂销售,至今尚无销售额,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危害了家纺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投诉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著作权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三:美术作品《紫气东来》、《瓜熟蒂落》和《亭中看花》的作品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三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书证;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现场笔录;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对涉案的80匹侵权布和10只印刷圆网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书证;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据8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存在的书证; 证据七: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陈述;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题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九: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十: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的书证; 证据十二:《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导致客观方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损害了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罚先告字〔2015〕第017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复制侵权布的时间较短且尚未实际出厂销售,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进行了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侵权布80匹,没收印刷圆网10只,并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宁市工商银行(钱江东路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 年 8月 25 日 | 2015-08-25 |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亿邦布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30 | (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18号 |
海宁市中宝家纺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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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 姜仲民 | 海宁市许村镇市场路42号三楼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