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工厂简介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镇海昌路海兴民营工业园区F3,于1997年10月07日在海盐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标准件,小五金制造、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武原镇海昌路海兴民营工业园区F3
固定电话:
(0573)6111105
经理:
袁跃明
邮政编码: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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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简称:
耀明标准件
主要经营产品:
标准件 , 小五金制造 , 加工
经营范围:
标准件、五金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32915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
1997年10月07日
职员人数:
8人
注册资本:
16(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模具标准件
所属城市黄页:
海盐企业网
顺企编码:
4458278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袁跃明100%人民币16万元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5517J注册号:3291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0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32915 注册号: 040 2009-11-03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3582 行业代码:42002009-11-0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标准件、五金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标准件、五金 2009-11-03
注册号: 32915 注册号: 040 2009-11-03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标准件、五金 行业代码: 4300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经营范围: 标准件、小五金 行业代码: 4300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2001-03-27
住所变更住所: 武原镇海昌路海兴民营工业园区F3;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 武原镇北大街105-1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2001-03-27
住所变更住所: 开发区海昌路F3;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 海盐北大街105-1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2001-03-27
投资人变更姓名: 袁跃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16; 百分比: 100%姓名: 袁跃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0%1997-12-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袁跃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16; 百分比: 100%姓名: 袁跃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5; 百分比: 31.25%1997-12-10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5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5号 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法定代表人:袁跃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 2015年4月16日,我局会同武原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武原街道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的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进行例行安全生产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跃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当事人也无法出示其他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及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我局机动中队于201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同时,生产车间导线开关无漏电保护装置,导线接线私接乱拉现象普遍;拉丝车间拉丝机器无保护装置;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内部分灭火器已失效;厂区内没有应急灯和安全出口导线指示标识;消防栓储放设备前堆放杂物;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实。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5月18日,我局机动中队组织四名执法人员对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予以安全生产复查,发现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已对4月16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实了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对初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予以整改;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机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5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5号 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法定代表人:袁跃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 2015年4月16日,我局会同武原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武原街道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的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进行例行安全生产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跃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当事人也无法出示其他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及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我局机动中队于201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同时,生产车间导线开关无漏电保护装置,导线接线私接乱拉现象普遍;拉丝车间拉丝机器无保护装置;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内部分灭火器已失效;厂区内没有应急灯和安全出口导线指示标识;消防栓储放设备前堆放杂物;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实。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5月18日,我局机动中队组织四名执法人员对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予以安全生产复查,发现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已对4月16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实了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对初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予以整改;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机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5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5号 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法定代表人:袁跃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 2015年4月16日,我局会同武原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武原街道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的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进行例行安全生产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跃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当事人也无法出示其他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及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我局机动中队于201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同时,生产车间导线开关无漏电保护装置,导线接线私接乱拉现象普遍;拉丝车间拉丝机器无保护装置;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内部分灭火器已失效;厂区内没有应急灯和安全出口导线指示标识;消防栓储放设备前堆放杂物;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实。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5月18日,我局机动中队组织四名执法人员对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予以安全生产复查,发现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已对4月16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实了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对初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予以整改;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机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5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5号 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 法定代表人:袁跃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 2015年4月16日,我局会同武原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武原街道海盐标准件工业城海昌路26号的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进行例行安全生产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跃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当事人也无法出示其他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及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我局机动中队于201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账。同时,生产车间导线开关无漏电保护装置,导线接线私接乱拉现象普遍;拉丝车间拉丝机器无保护装置;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内部分灭火器已失效;厂区内没有应急灯和安全出口导线指示标识;消防栓储放设备前堆放杂物;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实。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5月18日,我局机动中队组织四名执法人员对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予以安全生产复查,发现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已对4月16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实了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对初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予以整改;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机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海盐经济开发区耀明标准件厂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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