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盐县沈荡镇彭城东路1号,于2003年12月11日在海盐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255 万元人民币,在金惠明带领下,恒洋热电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火电生产、热气生产供应,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沈荡镇彭城东路1号 -
固定电话:
0573-86723380
经理:
俞新荣
电子邮件:
hyrd2008@163.com
邮政编码:
3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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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
简称:
恒洋热电
主要经营产品:
火电生产 , 热气生产供应
经营范围:
火电生产;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电力设备安装、检修、运行维护;供热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16298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日期:
2016-03-03
经营期限:
2023-12-10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12月11日
职员人数:
150人
注册资本:
10255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火力发电厂
所属城市黄页:
海盐企业网
顺企编码:
4460368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6.00%人民币6768.300000万元
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00%人民币3486.700000万元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36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0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火电生产;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电力设备安装、检修、运行维护;供热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火电生产、热气生产供应(涉及行政审批的凭有效的审批件经营)。2014-02-26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6768.3; 百分比: 66%;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浙江华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嘉兴市大洋纸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6768.3; 百分比: 66%;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3-02-2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金惠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金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屠国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菊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钱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见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黄杰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金惠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金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屠国华(主席);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菊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钱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见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朱娄林(职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3-02-27
法定代表人变更金惠明俞新荣2011-04-02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浙江华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嘉兴市大洋纸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6768.3; 百分比: 66%;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海盐县电力职工保障基金协会; 出资额: 512.75;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嘉兴市大洋纸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5.5;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浙江华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浙江恒创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305;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1-04-0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黄杰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金惠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金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屠国华(主席);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菊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钱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见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朱娄林(职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郭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金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金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潘和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潘和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施航;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王菊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许虹;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俞新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张志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赵小宝职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1-04-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无许可经营项目: 2010-04-15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4411 行业代码:44202010-04-15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海盐县电力职工保障基金协会; 出资额: 512.75;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嘉兴市大洋纸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5.5;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浙江华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浙江恒创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305;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海盐县电力职工保障基金协会; 出资额: 512.75;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嘉兴市大洋纸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5.5;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浙江华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6.7;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嘉兴电力集体资产经营中心; 出资额: 52305;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0-04-15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金惠明董事长
徐见平董事
王菊明董事
金建华经理
屠国华监事
吴钱生监事

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嘉价检处【2016】4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服务业发展局)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2016-02-01
盐环罚[2015]83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83号 当事人: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16298(1/1) 组织机构代码证:75707163-6 地址:海盐县沈荡镇彭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职务:董事长 201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决定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彭城东路1号,现有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12000千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25000千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及相应的热网等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化水车间再生床体产生的酸碱废水经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201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处理操作工由于在未经监测的情况下,往中和池中加入酸性溶液,造成废水超过排放标准。入网口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1.97,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的43个单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环境违法事实;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7、污水排放量证明;证明当事人污水入网数量; 8、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2015年5月份排污量核定情况。 本局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核定,当事人应缴排污费基数为11200元/月。鉴于当事人一年来第二次违法被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本局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捌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30 日2015-07-30
盐环罚[2015]160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160号 当事人: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16298   组织机构代码:75707163-6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职务:董事长 地址:海盐县沈荡镇彭城东路1号   201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决定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彭城东路1号,厂区总占地面积12568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98亿元,2004年4月通过浙江省环保局审批, 2005年11月底全部建成并投产,2007年11月通过浙江省环保局验收。现有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4台、12000千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3台、25000千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及相应供热规模的热网等配套设施。日发电量110万千瓦时,日供气量4700吨。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经过炉内脱硝、布袋除尘器和炉外脱硫处理最后通过120米烟囱排放。201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废气排放口采集的样品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27mg/L,超过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建锅炉限值的0.27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3、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4、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5、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6、关于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 7、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实行限期治理的批复、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转发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限期治理的批复、关于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限期治理验收的申请;证明当事人因废气超标排放被限期治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局于2016年1月23 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2016-02-04
浙航政罚-FD〔2016〕2浙江省海盐县港航管理处2016年10月2日,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在盐硖甲线海盐县境内沈荡镇镇南码头航段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跨航道建筑物,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港航管理处依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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