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盐县于城镇工业园区,于2002年11月29日在海盐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3(万元),在祝红辉带领下,海盐科艺包装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纸制品、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加工、制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于城镇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3)6125929
- 经理:
- 祝红辉
- 邮政编码:
- 314308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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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祝红辉 | 52.00% | 人民币208万元 |
陈其建 | 48.00% | 人民币192万元 |
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686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1-15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其建; 出资额: 192; 百分比: 48%姓名: 祝红辉; 出资额: 208; 百分比: 52% | 姓名: 陈其建; 出资额: 92; 百分比: 46% 姓名: 祝红辉;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54% | 2011-11-04 |
实收资本变更 | 400 | 200 | 2011-11-04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1-29 至 2052-11-28 | 营业期限: 2002-11-29 至 2012-11-28 | 2011-11-04 |
注册资本变更 | 400 | 200 | 2011-11-04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盐县于城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43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于城镇 | 住所: 于城镇集镇; 邮政编码: 3143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于城镇 | 2011-11-04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770 | 2008-11-04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其建; 出资额: 92; 百分比: 46%姓名: 祝红辉;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54% | 姓名: 陈其建; 出资额: 25; 百分比: 47.17% 姓名: 祝红辉; 出资额: 28; 百分比: 52.83% | 2008-10-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纸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加工及其他需前置审批项目)、五金配件加工、制造。行业代码: 2239 | 经营范围: 纸制品、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加工、制造行业代码: 2230 | 2008-10-2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53 | 2008-10-28 |
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祝红辉 | 执行董事 |
祝红辉 | 总经理 |
陈其建 | 监事 |
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盐地税稽罚[2015]56号 | 县财政局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盐地税稽罚〔2015〕56号 海盐科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红辉,经营地址:于城镇集镇,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424101118264 纳税人识别号:330424745093686。 经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 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3年度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度有三本明细账簿未购贴印花税税票。 2.2014年度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4年度有三本明细账簿未购贴印花税税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二条规定,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以上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3年度印花税15元,追缴2014年度印花税1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公告2014第6号)附件二序号17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不缴印花税税款1倍的罚款,计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 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