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位于的风景区——新安江畔。公司拥有一条年产25万吨石灰石脱硫剂生产线,一条年产4万吨氢氧化钙系列生产线,总投资1100万元。 公司主营产品:100--400目脱硫石灰石粉,平均氧化钙含量在55%以上,利用具有一定活性的氧化钙与二氧化硫反应生产硫酸钙化学原理,用作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吸收剂。氢氧化钙系列产品可根据客户要求,按照客户特定标准和要求,分类生产各种系列产品,广泛用于工业、食品、医药、化工、制革、橡胶、塑料等领域。 公司所在地拥有、丰富的石灰石资源,其储量为4亿余吨,平均氧化钙含量在55%以上,是石灰石脱硫剂和氢氧化钙系列产品的理想原料之地。 公司内部实行ISO9001管理,从原料进厂到生产工艺控制到产品出厂,均实行全过程的严格质量管理,使其产品质量得到良好的保证,确保产品出场率合格率达。 公司本着“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以高质量的产品竭诚为客户服务,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建德市大同镇劳村村 -
- 固定电话:
- 86-0571645731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刘跃建
- 经理手机:
- 1396813670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地区编码:
- 33018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167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廖雪云 | 90% | 人民币45.0万元 |
刘敏婷 | 10% | 人民币5.0万元 |
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廖雪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建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刘敏婷;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廖雪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8-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建新 | 廖雪云 | 2020-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氧化钙的制造、销售。 | 2020-08-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27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27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9 |
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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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雪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敏婷 | 监事 |
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环罚[2015]第4号 | 市环保局 |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环罚[2015]第4号 当事人: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大同镇劳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67676162-7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开办于建德市大同镇劳村的氧化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所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本局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你单位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劳村,从事氧化钙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5月30日通过环评审批,但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氧化钙项目正在生产,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事实;2、2015年1月30日针对你单位负责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但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产使用的事实;3、现场照片八张,证明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的地址及现状等事实;4、王**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组,证明王**身份情况及其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本局调查的事实;5、建环开批[2008]070号环评审批意见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开办的氧化钙项目通过环评审批的事实;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2015年3月9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环听告[2015]第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收到,对告知书上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已于2014年10月购买到位,但由于安装人员没有选择到位,加之春节临近,安装人员抽不出时间,致使原计划于2015年1月份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的计划未能实施。春节后,公司按照环评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已安排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装调试,预计3月底能够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目前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较大及2014年经济形势不佳,恳请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单位积极配合环保执法工作,进行整改,减轻造成的环境污染,但整改效果不理想,不符合从轻情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氧化钙项目虽通过环评审批,但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氧化钙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建德支行(账号:*707125001;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2015-05-26 |
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陈卫雄与建德广源钙业有限公司、刘跃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 2014-12-04 | (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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