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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81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茶叶 ; 笋干 ; 山核桃 |
经营范围: | 生猪养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种植:茶叶、果树、蔬菜;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水果、蔬菜、生猪、水产;养殖:水产;服务:垂钓。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000280844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2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07日 |
注册资本: | 1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绿茶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余杭镇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4903413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蒋忠惠 | 75% | 人民币90.0万元 |
余玉美 | 25% | 人民币30.0万元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93XN | 注册号:********80844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93XN | 注册号:********80844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8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120万人民币元; 股东: 余玉美, 30万; 蒋忠惠, 90万; | 注册资本: 20万人民币元; 股东: 余玉美, 5万; 蒋忠惠, 15万; | 2016-04-2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竹园村; 行业: 猪的饲养; 一般经营项目: 种植:茶叶、果树、蔬菜;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水果、蔬菜、生猪、水产;养殖:水产;服务:垂钓。; 许可经营项目: 生猪养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注册号: ********80844; 组织机构: 蒋忠惠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玉美 职务: 监事;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余杭镇竹园村; 行业: 花卉种植; 一般经营项目: 茶叶种植;花草、树木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垂钓服务;水果、农副产品(除专营专控产品)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注册号: ********627; 组织机构: 蒋忠惠 职务: 执行董事; 余玉美 职务: 监事; 电话:; | 2014-03-07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竹园村 行业: 猪的饲养 一般经营项目: 种植:茶叶、果树、蔬菜 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水果、蔬菜、生猪、水产 养殖:水产 服务:垂钓。 许可经营项目: 生猪养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注册号: ************* 组织机构: 蒋忠惠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玉美 职务: 监事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余杭镇竹园村 行业: 花卉种植 一般经营项目: 茶叶种植 花草、树木种植、销售 水产养殖、销售 垂钓服务 水果、农副产品(除专营专控产品)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注册号: *********** 组织机构: 蒋忠惠 职务: 执行董事 余玉美 职务: 监事 电话: | 2014-03-07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蒋忠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余玉美 | 监事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4-31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氧化塘南侧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废水流经猪圈北侧水泥沟后最终排入外环境。另发现最西侧猪圈部分养殖废水、粪便经养殖场北侧水泥沟排入西侧废水塘,最终排入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当事人西侧废水塘排放口、养殖场大门北侧水泥沟内、最西侧猪圈北侧水泥沟内采水样。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余杭镇竹园村,于2013年10月经环保审批,从事生猪养殖。当事人自行建设的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于2014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2014年4月29日,经采样后监测分析,当事人西侧废水塘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71mg/L、悬浮物为362mg/L、氨氮为26.1mg/L、总磷为11.2mg/L;养殖场大门北侧水泥沟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96×103mg/L、悬浮物为15×103mg/L、氨氮为87.5mg/L、总磷为38.4mg/L;最西侧猪圈北侧水泥沟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89×103mg/L、悬浮物为786mg/L、氨氮为89.6mg/L、总磷为36.1mg/L,均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 2015年8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4-31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15年8月20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粪便采用干式分离,并新建了养殖废水、粪便收集池,现场未见周边有漏排等情况,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 我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建设的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于2014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养殖场的生产和使用;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2015-08-21 |
杭州云雾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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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礼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蒋忠惠 |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凰山路310号-1 | 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