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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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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1-6411126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尹国华
-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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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les@zjjunxi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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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军祥矿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重质碳酸钙 ; 白云石矿 ; 滑石粉 ; 母料 ; 涂料粉 ; 超微细碳酸钙 ; 色母料 ; 填充母料 |
经营范围: | 大理岩开采(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重质碳酸钙粉的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2000021750 |
发证机关: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12-2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无 |
成立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5000万 (万元) |
所属分类: | 方解石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建德市 建德市钦堂乡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4904344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康孟 | 60% | 人民币3000.0万元 |
罗红军 | 40% | 人民币2000.0万元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吴康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罗红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吴英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忠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9-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罗红军 | 陆忠平 | 2018-09-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吴康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罗红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陆忠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陈爱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9-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康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罗红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吴英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陆忠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9-25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陆忠平, ****万; [新增] 吴英平, ****万; | 股东: 陈爱娟, ****万; [退出] 吴英平, ****万; | 2015-12-21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陈爱娟, ****万; [新增] 吴英平, ****万; | 股东: 陈爱芳, ****万; [退出] 吴英平, ****万; | 2015-12-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4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营业期限: 2009-3-17 至 9999-9-9; 股东: 陈爱芳,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营业期限: 2009-3-17 至 2019-3-16; 股东: 罗红军,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2015-12-2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4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1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营业期限: 2009-3-17 至 9999-9-9; 股东: 陈爱芳,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营业期限: 2009-3-17 至 2019-3-16; 股东: 罗红军,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2015-12-2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陈爱娟,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股东: 陈爱芳,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2015-12-2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陆忠平,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股东: 陈爱娟, 2000万; 吴英平, 3000万; | 2015-12-2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忠平; 组织机构: 陈爱明 职务: 监事; 陆忠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红军; 组织机构: 陆忠平 职务: 监事; 罗红军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2-09-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忠平; 组织机构: 陈爱明 职务: 监事; 陆忠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红军; 组织机构: 陆忠平 职务: 监事; 罗红军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2-09-2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 2011-04-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 许可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 | 2011-04-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重质碳酸钙粉的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销售。; | 2010-05-2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重质碳酸钙粉的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销售。; | 2010-05-21 |
实收资本变更 | 实收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 42.85714% ) | 实收资本: 3500万人民币元; | 2010-03-23 |
实收资本变更 | 实收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 实收资本: 3500万人民币元; | 2010-03-23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销售。; | 经营范围: 在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筹建矿石开采(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16日)。; | 2009-09-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大理岩开采(有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销售。; | 经营范围: 在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筹建矿石开采(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16日)。; | 2009-09-27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陆忠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爱明 | 监事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土政罚决[2015]18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建土政罚决[2015]184号 被处罚单位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忠平 单 位 地 址 :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 案 由 :非法占地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9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 2005年,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钦堂乡谢田村非法占用297平方米土地用于矿石堆场,所占土地22平方米为建设用地、275平方米为未利用地,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钦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5年9月29日对被委托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向当事人提取的人身份证复印件;3、由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非法占地的现场的测绘图纸;4、现场拍摄的当事人非法占地照片;5、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范围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说明;6、向当事人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占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非法占地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工业类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执行罚款”的罚款幅度,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97平方米土地,并处非法占用的符合钦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455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罚款缴纳于***支行(帐户:***专户 帐号:100***201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2015-10-27 | ||
建国税稽罚〔2015〕8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8号 当事人: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忠平 地址: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 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大理岩开采,重质碳酸钙粉的生产、销售 2014年11月21日,我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为待查对象,通过立案审批,于2014年 12月10日至 2015年1月 30日对当事人2012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39号凭证)取得一份淄博XX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矿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发票号码0056060,金额16277.78元,税额2767.22元,并于当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此笔业务涉及到的设备属于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金的抵扣不符合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在2012年1月38号记帐凭证上反映将公司副总个人拥有的小汽车费用1885元报销列入“管理费—汽车费用”科目,并计入当年成本。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提取相关的记账凭证、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其他发票9份复印件及企业陈述书1份。 证实当事人购入矿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抵扣了进项税额,个人拥有的小汽车费用计入当年成本。 我局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82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 我局认为: 当事人购入矿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抵扣了进项税额、个人拥有的小汽车费用计入当年成本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之规定,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2767.2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处应补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83.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之规定,应调增该企业2012年度实际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718.97元,经调整后亏损额为6853517.39元; 应调增该企业2013年度实际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188.14元,经调整后亏损额为731669.7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计2383.61元,限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税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 2015-02-09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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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石祥建材有限公司 | 罗红军 | 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 | 100%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与潘国强、徐永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02 | (2015)杭建执民字第2761号 |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强、徐永花买卖合同与潘国强、徐永花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1-13 | (2014)杭建乾商初字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