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3单元301室-2,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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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3单元301室-2
固定电话: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潘晓
经理手机:
1306572334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2604817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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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宇添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105000221374
发证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8月12日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江干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806496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高金辉90%人民币27万元
李道军10%人民币3万元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幢*单元***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幢*单元***室-*2019-11-19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31-08-112019-11-19
法定代表人变更李庆菊李道军2018-03-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李庆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道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姓名: 李道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高金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8-03-05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道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高金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李道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润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06-01
法定代表人变更李道军李润千2017-06-01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润千;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李道军, **万; 李润千, **万; 组织机构: 李道军 职务: 监事; 李润千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家辉; 一般经营项目: 无;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陈建, **万; 韩家辉, **万; 组织机构: 陈建 职务: 监事; 韩家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12-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888B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888B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润千;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李道军, 12万; 李润千, 18万; 组织机构: 李道军 职务: 监事; 李润千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家辉; 一般经营项目: 无;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陈建, 12万; 韩家辉, 18万; 组织机构: 陈建 职务: 监事; 韩家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12-2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3单元301室-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家辉;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陈建, 12万; 韩家辉, 18万; 组织机构: 陈建 职务: 监事; 韩家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住所: 拱墅区紫荆家园3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晓;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许可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8月9日)。; 股东: 潘晓, 30万; 组织机构: 潘晓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学闯 职务: 监事; 电话:;2013-07-22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家辉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陈建, **万 韩家辉, **万 组织机构: 陈建 职务: 监事 韩家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住所: 拱墅区紫荆家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晓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许可经营项目: 汽车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股东: 潘晓, **万 组织机构: 潘晓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学闯 职务: 监事 电话:2013-07-22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润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道军监事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56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8月05日22时05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青山高速路口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2M66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向海云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向海云驾驶浙A.2M667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板桥装载石子到余杭,驾驶员向海云虽对石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载石子过多,驾驶员向海云对货物石子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12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84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8月05日21时15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锦绣山水苑门口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7F879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海航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海航驾驶浙A.7F879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装载石子到余杭闲林,驾驶员王海航虽对石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装载石子过多,驾驶员王海航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石子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20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77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8月11日09时4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余村高速路口巡查时,发现浙A.5K55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吕晓云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吕晓云驾驶浙A.5K557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装载石子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驾驶员吕晓云虽对石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石子过多,驾驶员吕晓云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18
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70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8月11日18时0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科技大道大园路口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6L56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鑫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鑫华驾驶浙A.6L567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科技大道鑫鑫沙场装载沙子到余杭舟桥,驾驶员张鑫华虽对沙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载沙子过多,驾驶员张鑫华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沙子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14
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62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8月11日17时53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朱村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8G982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文兴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文兴驾驶浙A.8G982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板桥装载石子到余杭塘栖,驾驶员王文兴虽对石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石子过多,驾驶员王文兴对石子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13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135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9月21日9时45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朱村叉路口巡查时,发现浙A.5J358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杜时雄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杜时雄驾驶浙A.5J358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市坞装载30吨石子到余杭,驾驶员杜时雄虽对石子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装载石子过多过高,驾驶员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石子脱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9-22
柯公路罚〔2015〕A1794-a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5年10月18日02时22分驾驶员朱多龙驾驶车牌号为浙A9G883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土从杭州萧山到绍兴安昌,途经柯海线0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119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119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0-19
330105290027292拱墅区公安分局2015-12-13 02:01:00,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在环城北路莫干山路口违反招用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被罚款2000元2015-12-24
330105290029482拱墅区公安分局2016-03-22 09:11:00,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在石祥路通益路口违反招用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被罚款2000元2016-05-27
萧城法罚字[2015]第11016929号萧山区城管执法局2015年07月16日上午,当事人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9G883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满载工程渣土,从杭州市滨江奥体中心工地出发,经飞虹路、奔竞大道、鸿宁路等主要道路,前往江东区块消纳点。于09时35分在萧山区奔竞二路与鸿宁路交叉口东南侧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9-12
萧城法罚字[2015]第11016929号萧山区城管执法局2015年07月16日上午,当事人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9G883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满载工程渣土,从杭州市滨江奥体中心工地出发,经飞虹路、奔竞大道、鸿宁路等主要道路,前往江东区块消纳点。于09时35分在萧山区奔竞二路与鸿宁路交叉口东南侧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9-12
萧城法罚字[2015]第11019602号萧山区城管执法局2015年08月24日14时59分,当事人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3G910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装载一车工程渣土从瓜沥明港城二期工地出发,运往长巷村。途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生态公墓南侧蔬菜早市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2015-10-09
富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35116100245号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6年07月21日17时35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320国道道冠山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8J339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明清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明清驾驶浙A.8J33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石块从杭州中村运往新登南方水泥厂,运费为500每车,该车装载石块明显超过车辆货箱栏板,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所装货物脱落,经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货字330104017579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7-22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328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5月15日10时2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科技大道民主村路段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王宗学驾驶浙A8D070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窑泥营运,采取翻盖防护措施,但措施不到位仍造成窑泥撒落在地面。当事人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的驾驶员王宗学在2015年5月15日10时20分驾驶浙A8D070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装载窑泥到八百里窑厂,运输过程中采取翻盖防护措施但仍造成窑泥扬撒。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5月1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驾驶员信息以及货物扬撒脱落情况。 2、2015年5月1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受委托人)证明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事实。 3、2015年5月1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A8D070重型自卸货车的扬撒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现场货物装运及扬撒情况。 4、驾驶员(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王宗学办理浙A8D070重型自卸货车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8D070中型自 卸货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7、驾驶员(受委托人)王宗学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 第1页共2页 证明内容:驾驶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驾驶员(受委托人)王宗学自愿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受委托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328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鉴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的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5月14日 第2页共2页2015-05-15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201500328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5月15日10时20分,王宗学驾驶浙A8D070自卸车, 途经临安市科技大道八百里路段,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执法人员范晓犇、杨勇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2015-05-15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43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7月27日20时4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上甘路畔湖桥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7J88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唐金祥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唐金祥驾驶浙A.7J883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夏禹桥装载石块到青山湖街道朱村石矿,驾驶员唐金祥虽对石块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石块过多,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到位,驾驶员唐金祥驾驶浙A7J883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07
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066号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7月30日22时4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青山湖街道研口村路段巡查时,发现浙A.9E981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金光道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金光道驾驶浙A.9E981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卦畈装载石头到杭州转塘,驾驶员金光道虽对石头采取了两侧盖板遮挡措施,但由于所装石头过多,驾驶员金光道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防止石头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8-14

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朱水云与许林火、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7-27 (2015)杭余民初字第2626号
郑经旺与杨成伍、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24 (2015)杭余民初字第3334号
陈洁华与王恩尚、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01 (2015)杭余民初字第18号
郑经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杭州宇添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8-17 (2016)浙01民终4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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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国 在2017-02-02 09:02:47.000 说: :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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