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专业生产加工各类收纳箱、收纳盒、储物凳、小沙发、椅子等时尚家居产品,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多年以来一直专注于欧美市场,紧跟世界的先进流行设计理念和高标准的品质要求,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得到了欧美国家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如今期待我们时装化的家居用品,能够点缀您格调生活,凸显您别样的流行品味。建德市静依家具厂,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 -
- 固定电话:
-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徐国祥
- 厂长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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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11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建德市静依家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国祥 |
建德市静依家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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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83220725 | 2016-12-02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725U | 注册号:********5198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725U | 注册号:********5198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2 |
建德市静依家具厂的行政处罚
建国税稽罚〔2015〕24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24号 当事人:建德市静依家具厂 地址: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祥 税务登记证号:330182583220725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木制家具的生产、销售 一、违法事实 本案公安转办案件。根据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2013年第28号的安排,我局于2013年6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向桐庐县富春江镇云博家具厂(徐少云)定制加工椅子,云博家具厂通过他人从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4份(发票号码:16259501、16279048、00857670、00857717,价税合计:527334.50元),为从第三方取得且票、物不符(明知虚开)。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76621.25元。 2、你单位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从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发票号码:06240347、01607492、01619179、01619274, 价税合计:1094850元),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159080.7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你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 书证: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该企业接受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我局依法提取的与这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记帐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复印件,证实你单位接受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申报抵扣,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税款2357022元的结果。 3. 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由建德市公安局提供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的询问笔录,证实了通过桐庐县富春江镇云博家具厂(徐少云)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4份和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表用于单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事实。 4.书证:税务稽查签证。在我局检查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签证》中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证明我局检查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得到你单位承认。 二、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我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制作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370号),并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就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无异议做了陈述申辩笔录一份,你单位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内容:对所告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缴建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2357022元。 鉴于你单位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于税务检查期间主动及时补缴了应补缴增值税税款2357022元,我局决定在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云博家具厂从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4份,抵扣税款76621.25元的行为,处应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76621.25元。同时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精神,因建德市人民法院已对违法事实二依法作出判决,决定对此不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76621.2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案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