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半山路分店

公司简介

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半山路分店,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54号1幢102室,我公司主要提供从事食品的批发及零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百货、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玩具、眼镜、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文体用品的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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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54号1幢102室
固定电话:
0571-877916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孙国民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jolin.zhou@watsons.com.cn
邮政编码: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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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jolin.zhou@watsons.com.cn
座机号码0571-8779167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半山路分店
简称: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
父公司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需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配套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的批发及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须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玩具、眼镜(除角膜接触镜)、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文体用品的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500037754
发证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所属分类:医疗用品及器材店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拱墅区 拱墅区半山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3650148

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半山路分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 其他食品零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利芬; 经营范围: 从事食品的批发及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须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玩具、眼镜(除角膜接触镜)、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文体用品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配套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国家禁止的、限制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行业: 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国民; 经营范围: 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需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配套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16-10-19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 其他食品零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利芬; 经营范围: 从事食品的批发及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须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玩具、眼镜(除角膜接触镜)、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文体用品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配套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国家禁止的、限制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行业: 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国民; 经营范围: 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限一、二类)(需凭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化妆品、日用卫生品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配套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6-10-19

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半山路分店的行政处罚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32号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肆角玖分整,上缴国库。 二、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肆盒。 三、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建议当否?请批复。 承办人:张祖富,方正日期:2017年11月14日2017-02-14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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