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风驰工贸有限公司-地处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3号路),是一家专业生产微型汽车发电机的生产制造厂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强大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已具备年产各种微型汽车发电机等有实力的生产企业。产品以内销为主在全国各省市都有我们的销售网点,同时外贸销往欧洲、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产品质量稳定,效益显著,深受用户好评。 公司始终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原则生产,经过多年的努力,产品质量数量都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进口的质量,国内的价格,外加100%的服务”就是我们的经营理念。 本厂开发的新产品有各种微型汽车发电机等其它系列产品。欢迎莅临金华风驰工贸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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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开发区 -
- 固定电话:
- 0086-05798266444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陈峭峰
- 经理手机:
- 13806772714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峭峰 | 66% | 人民币132万元 |
叶晓青 | 34% | 人民币68万元 |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7-18 | 2020-05-27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少芳,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峭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陈峭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峭峰,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4-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8640170 | 2017-04-13 |
现联络员姓名:张少芳,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峭峰,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5,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陈峭峰,原联络员固定电话:********9,原联络员移动电话:********9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峭峰,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9,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9,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4-13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170N | 注册号:********42814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4-13 |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峭峰 | 执行董事 |
叶晓青 | 监事 |
陈峭峰 | 经理 |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金市)质监罚字〔2015〕A9号 | 市质监局 |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3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2015-06-05 | ||
(金市)质监罚字〔2015〕A9号 | 市质监局 | 金华市风驰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3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2015-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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