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磐安县方前镇外井坑村大会堂 -
- 固定电话:
- (0579)1586790001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施仁福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1000
- 地区编码:
- 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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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9-847327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富民乡村旅游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农业项目开发;旅游服务(除旅行社业务);园林古建筑施工、石斑鱼养殖。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727597234124G |
发证机关: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20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6月06日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
所属城市: | 金华企业网 磐安县 磐安县方前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6619474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施仁福 | 20% | 人民币40万元 |
叶万军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王土清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俞日江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任光亮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施仁保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施益青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任齐苗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任立章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24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24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0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施仁福 | 董事长 |
叶万军 | 董事 |
叶万军 | 总经理 |
施益青 | 董事 |
任立章 | 董事 |
施仁保 | 董事 |
俞日江 | 监事 |
王土清 | 监事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磐土资罚[2015]49号 | 县国土局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6月开始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土地上擅自动工建设农家乐和漂流旅游开发,目前尚未正式开始营业,至调查时止,已建有农家乐设施用房一幢,占地面积128.48平方米;建有休闲长廊一个,占地面积559.44平方米;建有管理用房及公厕,占地面积218.4平方米;漂流设施用房一处,占地面积239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1145.32平方米,建筑面积1145.32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溪滩559.44平方米、耕地457.4平方米、林地128.48平方米。在磐安县方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规划用途是未利用地559.44平方米、林地128.48平方米、基本农田457.4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材料有:1、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磐安县井坑溪漂流项目有关材料复印件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破坏该土地进行建设;4、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图等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现状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土地建设及使用情况;5、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我局认为: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土地上动工建设农家乐和漂流旅游开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57.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面积为457.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57.4平方米建设旅游设施用房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零伍元肆角(即人民币9605.4元)。 3. 没收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非耕地(未利用地及林地)687.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687.9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 责令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的114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 2015-05-25 |
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8-20 | (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