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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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是美式箱变、干变外壳、干变冷却风机、干变温控仪、铝合金、不锈钢铁壳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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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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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577 628258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销售经理:
吴梦梦
经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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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325600
传真号码:
0577-5577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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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
简称:腾顺柜架
主要经营产品:干变外壳;干变冷却风机;干变温控仪;铝合金;不锈钢铁壳;美式箱变
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柜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配件、母线桥架、高压护栏、电线电缆、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塑料件、五金件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82000135955
发证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08日
所属分类:配电变压器公司
所属城市:乐清企业网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顺企编码:7327090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谢尚杨100%人民币500万元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2065注册号:********3595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1002011-01-27
实收资本变更5001002011-01-2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谢尚杨;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姓名: 谢尚杨;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2011-01-2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 邮政编码: 3256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柳市镇住所: 乐清市翁垟镇镇东街; 邮政编码: 3256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乐成镇2010-11-23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谢如娟监事
谢尚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35号市环保局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

2015615,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55月在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一路从事变压器壳体生产以来,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25张共3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变压器壳体生产以来,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当事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调查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78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579直接送达到当事人。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要求从轻处罚申请,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柒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经济开发区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2015-08-17

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温州腾顺柜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5-05 (2016)浙0382行审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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