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95号,于1997年03月30日在临海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20(万元),在李核带领下,公铁集装箱运输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8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国内集装箱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货物联运、中转、仓储及代办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95号 -
- 固定电话:
- (0576)5313122
- 经理:
- 孔方桂
- 邮政编码:
- 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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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51.00% | 人民币102万元 |
阮木西 | 30.0% | 人民币60万元 |
卓伟玲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李核 | 9.00% | 人民币18万元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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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核;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姓名: 卓伟玲;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姓名: 阮木西;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企业名称: 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李核;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 姓名: 卓伟玲;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 姓名: 阮世凯;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企业名称: 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6-06-0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核;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阮木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孙仁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卓伟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李核;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阮世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孙仁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卓伟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6-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6326 | 注册号:411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7 |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2026-10-19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5-02-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核 | 阮世凯 | 2015-02-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具体范围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具体范围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7日)}。 | 2015-02-2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核;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姓名: 卓伟玲;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姓名: 阮世凯;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企业名称: 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卓伟玲;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 姓名: 阮世凯; 出资额: 78; 百分比: 39% 企业名称: 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2-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核;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阮世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孙仁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卓伟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何志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刘玉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阮世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孙仁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5-02-26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120 | 2014-10-2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7-3-30 至 2027-5-30 | 营业期限: 1997-3-30 至 2017-5-30 | 2014-10-20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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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仁勇 | 经理 |
李核 | 执行董事 |
卓伟玲 | 监事 |
阮木西 | 监事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03116100176号 |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3月22日13时42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北九龙大道与北环西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浙J.1VT89微型面包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林江钗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承运了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站交由该车驾驶员林江钗运输的柴油,但是该车并未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因此,该行为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无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16-03-25 | ||
镇运罚决字[2016] 第3302115116100152号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8月25日20时05分,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运管执法人员在镇海庄南公路巡查时,发现浙J.93826/9962挂罐式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徐福帅、押运员李向东驾驶该车装运二十三吨液化石油汽(液化石油汽属于危险货物)从镇海开往丽水,核查该车相关营运证件发现该车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而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该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并对该车驾驶员徐福帅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2016-08-30 | ||
镇运罚决字[2016] 第3302115116100171号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09日12时30分,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运管执法人员在镇海区庄南公路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91313/浙J23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伍建华、押运员周素琼,驾驶该车装运三十吨盐酸从镇海开往台州,核查该车相关营运证件发现该车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而驾驶员伍建华无法当场出示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卡,经对驾驶员伍建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 2016-10-11 | ||
象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55115100544号 |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6月05日10时38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西周汇川路巡查时,发现一辆浙J.70316牵引车、浙J.7576挂罐车有违章嫌疑。经拦停该车,该车当时由叶敏驾驶的。车上载有水泥59.1吨,是从象山运往宁海。经查该车道路运输证发现该车核定载量为32吨,该趟次实际载量己超出核定载27.1吨。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浙J.70316牵引车、浙J.7576挂罐车属于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叶敏是公司聘用驾驶员。在生产经营中,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6-08 | ||
宁公路罚[2015]03(41)0506号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10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江圳波、陈日钢在S311象西线46K+300M进行检查,浙J703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2.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龙。装载货物为水泥,从象山海螺水泥厂到临海。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5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9-10 | ||
宁公路罚[2015]03(41)0576号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13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方毅、鲍伟通在S311象西线51K+100M进行检查,浙J703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2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2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叶敏。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海海螺水泥厂到得力。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5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0-13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049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徐冀军在X228330281东环线6K+000M进行检查,浙J7880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邹文艺。装载货物为轴承,从慈溪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0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2-17 | ||
温公路[2016]罚字第200486号 | 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2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苍南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J70628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7.22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认定超限17.22吨。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J70628的重型自卸货车由郭良鹏驾驶,装运煤,从瑞安开往分水关。2016年04月22日03时06分,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苍南收费站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57.22吨。当事人于2016年04月23日自行卸去货物24.56吨,已消除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本单位于2016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公路[2016]告字第200486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对此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并于2016年04月23日声明放弃上述权利,要求当场处罚。 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网点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4-23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651201500100号 | 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8日21时5分,谭义林驾驶浙J.86905自卸车, 由瑞安运载沙子开往平阳宋桥路段,途经104国道宋桥路段,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执法人员陈武、徐杰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3-23 | ||
[2015]瑞公路第017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J70628车2015-11-11在S330线12K+200M运载煤,超限16.35吨,4轴,违反擅自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整 | 2015-11-11 | ||
[2015]瑞公路第017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J70628车2015-11-11在S330线12K+200M运载煤,超限16.35吨,4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11月11日 | 2015-11-11 | ||
[2015]瑞公路第017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J70628车2015-11-11在S330线12K+200M运载煤,超限16.35吨,4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11月11日 | 2015-11-11 | ||
[2015]瑞公路第017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J70628车2015-11-11在S330线12K+200M运载煤,超限16.35吨,4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11月11日 | 2015-11-11 | ||
[2016]瑞公路罚字第0056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J70628车2016-3-14在56线3K+200M运载煤,超限18.2吨,4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6年3月14日 | 2016-03-14 | ||
[2016]瑞公路罚字第0056 | 市公路局 | 浙J70628车2016-3-14在56线3K+200M运载煤,超限18.2吨,4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6年3月14日 | 2016-03-14 | ||
浙绍市公路罚〔2016〕GD14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14日12时49分驾驶员张豹驾驶车牌号为浙J8371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台州到嵊州,途经甬金高速88K+2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甬金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88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438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4-15 | ||
柯公路简罚〔2015〕A611-b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11月10日22时31分驾驶员范祖东驾驶车牌号为浙JA642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油渣从临海到绍兴杨汛桥高速路口,途经杨绍线23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83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3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11-11 | ||
嵊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35116100004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3月02日,驾驶员张虎驾驶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浙J.9355挂罐式挂车(牵引车浙J.83822),从浙江省临海市载运煤灰到嵊州市三禾公司。09:30许该车途经嵊州市甘霖地段,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浙J.9355挂罐式挂车核定的车辆尺寸为长12980毫米宽2500毫米高3980毫米;营运时实际车辆尺寸为长14000毫米宽2500毫米高3980毫米。比核定尺寸加长1020毫米。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16-03-02 | ||
金东公路罚[2015]第0038号 | 区交通局 | 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驾驶浙J82686车,装运水泥从兰溪至东阳,途经G330国道233K+200M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及轴载质量超限,且未办理超限运输合法手续。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第1号之规定,属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东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 2015-01-21 | ||
台交罚决字[2015] 第33100051201500189号 | 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3日,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88652未经批准在S28台金高速公路苍岭特长隧道路段(114KM-139KM)行驶,改路段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以上事实有:(1)驾驶证复印件1份;(2)询问笔录1份为证,应予认定。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3-20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961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2016年9月9日,梁**驾驶车号为浙J*****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圆钢,从椒江到黄岩,途径325省道复线6K+8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9吨,总重超限9.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圆整。 | 2016-09-09 | ||
浙台三公路罚〔2015〕字第000101号 | 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5日11时0分,驾驶员陈锦林驾驶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粉煤灰,从草头到前所,在S22450K+200M路段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路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3.46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单以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伍元。 | 2015-12-16 | ||
浙台三公路罚〔2016〕字第000025号 | 县公路管理局 | 2016年3月16日12时0分,驾驶员黄善宋驾驶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碳酸钙,从椒江前所到三门草头,在岭三线40K+300M路段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路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80.64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单以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元。 | 2016-03-1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1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4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官路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2.1吨,总重超限37.1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15-05-24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7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仙居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85吨,总重超限9.85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300元。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7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仙居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85吨,总重超限9.85吨。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7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仙居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85吨,总重超限9.85吨。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7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程佰达驾驶车号为浙J67955,赣F968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仙居到白塔,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64.85吨,总重超限9.85吨。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8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王志勇驾驶车号为浙HN0439,浙HH54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衢州到温岭,途径S322省道45K+6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1.55吨,总重超限16.55吨。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800元。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28 | 县公路段 | 2015年5月27日,王志勇驾驶车号为浙HN0439,浙HH54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衢州到温岭,途径S322省道45K+6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1.55吨,总重超限16.55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800元。 | 2015-05-2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 | 2015-06-0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 | 2015-06-0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 | 2015-06-0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 | 2015-06-0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 | 2015-06-07 | ||
台仙公路罚〔2015〕0903113A0156 | 县公路段 | 2015年6月7日,张豹驾驶车号为浙J82686,浙J912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矿粉,从临海到东阳,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5.55吨,总重超限20.55吨。责令自行卸载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 | 2015-06-07 | ||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108251201500011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6日8时5分,经办人卓伟玲持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85955普通货车, 在本局办理二级维护手续, 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超期227天.被执法人员黎金花、卢昌辉查获。根据 处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2015-01-26 | ||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108251201500043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27日8时5分,经办人卓伟玲持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86898普通货车, 在本局办理二级维护手续, 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超期208天.被执法人员黎金花、卢昌辉查获。根据 处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2015-03-27 | ||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108251201500075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2日10时27分,当事人周选进(驾驶)的浙J83186普通货车, 在本局办理二级维护手续, 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末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超期146天,被执法人员卢昌辉、赵素珍查获。根据 处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2015-05-12 | ||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10825115000040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05日15时19分,当事人李核持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93826危险品车在本局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时, 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导致该车辆二级维护时间超期1天,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1-05 | ||
临运罚决字[2016] 第3310825116100191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11日16时55分,据信息监控平台显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18681、浙J18592专用货车电子路单未上线,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16-08-19 | ||
临运罚决字[2016] 第3310825116100214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28日09时08分,据信息监控平台显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18676、浙J18572、浙J18671、浙J19122、浙J92153、浙J18592、浙J88095专用货车,装卸货地点不一致,经核查,车辆实际运行时间与电子路单上报时间不相符。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8-31 | ||
临运罚决字[2016] 第3310825116100222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9月04日上午,据综合监管平台显示,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J.19122专用货车,装卸货地点不一致,经核查,该车辆上报的电子路单信息为在临海杜桥北洋装货,在黄岩卸货,实际该车辆运行线路为临海杜桥北洋至三门,与电子路单上报的装卸货地点不一致,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 2016-09-05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杨学春、胡敏福等与崔献高、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0-12 | (2016)浙1004民初4906号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13 | (2016)浙0327民初1605号 |
邱素平、王尚翠等与赖宣良、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1-22 | (2014)溧民初字第989号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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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温州货物中转站 | 过境公路1号(长运集团大楼) | |
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1998-10-16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