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欢迎来到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自2010年05月13日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员工的大家庭。我们坐落于丽水这个充满活力和机遇的城市。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作为我们的总部所在地,我们的公司定位于食品厂,食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是我们的强项 。 遂昌明月商贸以注册资本为基础,凭借着梁法松法人代表的领导力,成功走过14年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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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99号 -
固定电话:
(0578)81318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梁法松
经理手机:
1390678607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3000
地区编码:
331123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8131898
座机号码0578-8130988
座机号码0578-813153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
简称:遂昌明月商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1123554783887W
发证机关: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9-0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所属分类:食品厂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遂昌县 遂昌县妙高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7707292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梁法松70%人民币70万元
罗红英30%人民币30万元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西路*弄*幢***室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号***室2020-07-30
管辖单位变更遂昌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遂昌县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2020-07-30
经营范围变更食品经营(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2017-05-18
注册资本变更*****2016-09-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547838872016-09-02
投资人备案姓名: 罗红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梁法松;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罗红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梁法松;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9-02
注册资本变更100( + 233.33333% )302016-09-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4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零售2016-09-0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竹炭制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2016-09-0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罗红英;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姓名: 梁法松; 出资额: 70; 百分比: 70%姓名: 罗红英; 出资额: 9; 百分比: 30%姓名: 梁法松; 出资额: 21; 百分比: 70%2016-09-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887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02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302016-09-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4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零售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4日)2013-12-12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139号101室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住所: 浙江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12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2013-11-1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139号101室;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住所: 浙江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12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2013-11-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4日)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11-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04-2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竹炭制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竹炭制品批发、零售2012-08-31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饮料,其他食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2-08-31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饮料,其他食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饮料,其他食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2011-12-27
住所变更住所: 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12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住所: 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99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2011-12-1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12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住所: 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99号; 邮政编码: 323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妙高镇2011-12-12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罗红英监事
梁法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遂烟专罚字〔2015〕第9号县烟草局

浙江省遂昌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烟专罚字〔2015〕第9号

                                                                       

关于对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的处罚决定

    

2015年4月7日14时45分,浙江省遂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139号101室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店内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货卷烟:中华(软)3条,共计1个品种3条卷烟。检查持续至14时58分结束,检查时被梁某始终陪伴在现场,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当场将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前,我局依法告知了梁某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梁某未予陈述、申辩。该批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判定为:全部为真品卷烟。                                               

经我局立案查明: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户。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该批卷烟是梁某4月初从遂昌县妙高街道商店购入。4月初,梁某因店里中华(软)不够卖,遂到其他店里购买中华(软)准备用于店里销售。该批卷烟的购进数量为:中华(软)3条;购进价为:580元/条。进货总额为1740元。梁某将上述卷烟放在店内货柜内准备用于销售,2015年4月7日,未售出即被我局依法查获,尚无违法所得。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具体种类、数量。

证据三: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系真品卷烟。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梁某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某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资格。

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卷烟鉴定结论,被处罚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5年4月23日16时22分,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遂烟专罚先告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收到该文书以后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鉴于被处罚人违法进货卷烟总额为1740元,属于违法情节一般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4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104.4元,该款上缴国库。  

卷烟质检损耗1个品种,共计0.3条,价值174元,我局予以现金补偿,发还其余2.7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遂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遂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指定帐户(帐号为*11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遂昌县烟草专卖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5-04-27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遂昌县金盛牛排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7-01 (2016)浙1123执174号之一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涂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1-23 (2015)丽遂商初字第114号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遂昌内蒙小肥羊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3-16 (2016)浙1123执148号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5-05 (2016)浙1123执175号之一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雷林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0-22 (2015)丽遂执民字第1311号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尹辉、余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02 (2015)丽松商初字第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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