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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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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沈国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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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9****87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巧英 | 50% | 人民币40万元 |
沈国余 | 50% | 人民币40万元 |
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1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4 至 | 营业期限: 2006-1-4 至 2016-1-3 | 2016-03-10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4 至 | 营业期限: 2006-1-4 至 2016-1-3 | 2016-03-1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482B | 注册号:********9799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10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黄巧英; 出资额: 40; 百分比: 50% 姓名: 沈国余; 出资额: 40; 百分比: 50% | 姓名: 黄巧英;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5% 姓名: 吕建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5% 姓名: 沈国余;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5% 姓名: 沈亚艺;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5% | 2014-05-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049 | 行业代码:3040 | 2014-05-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巧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沈国余;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黄巧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吕建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国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沈亚艺;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4-05-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049 | 行业代码:3040 | 2014-05-13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0 | 2011-06-3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97998 | 注册号: ********010 | 2011-06-30 |
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国余 | 执行董事 |
黄巧英 | 监事 |
沈国余 | 总经理 |
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79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79号 被处罚人: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04482B(1/1),法定代表人:沈国余。 我局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钢化玻璃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3月23,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五圣殿,主要从事钢化玻璃的加工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玻璃生产线1条,清洗机1台,磨边机4台,打孔机1台,废水收集池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裁边—磨边—清洗—钢化—包装—产品。清洗、磨边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但检查时发现收集池部分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废水收集沟和外环境排放处取水样各1瓶,经检外环境排放处色度为6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沈国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沈国余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6年3月23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门口、钢化玻璃生产线现场、清洗机生产现场、磨边机生产现场、废水收集沟采水样现场和废水排放外环境采水样现场等事实; 4、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废水排入外环境,采水样经检测外环境排放处色度为6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等事实; 5、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已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等事实; 6、2016年3月23日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五圣殿,主要从事钢化玻璃的加工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玻璃生产线1条,清洗机1台,磨边机4台,打孔机1台,废水收集池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裁边—磨边—清洗—钢化—包装—产品。清洗、磨边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但检查时发现收集池部分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废水收集沟和外环境排放处取水样各1瓶,经检外环境排放处色度为6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等证据为凭。 2016年5月1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责令停止排污; 3、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 2016-05-31 |
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余姚舜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2017-01-18 | (2017)浙0281行审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