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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运来 | 80% | 人民币144.0万元 |
蒋玉秀 | 20% | 人民币36.0万元 |
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运来 | 执行董事 |
王运来 | 经理 |
蒋玉秀 | 监事 |
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土行罚〔2015〕76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土行罚〔2015〕76号 当事人: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来,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三迸桥村。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1月18日以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书形式从江口街道三迸桥村村民王成良等人处转得9.7亩土地。之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5月24日起在上述位置搭建养猪钢棚,期间我局对其下达停工通知书,但其不听劝阻继续施工,2014年12月初完工,建成综合养猪钢棚6幢。2015年3月经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299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330平方米,建筑面积2330平方米,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其中I类基本农田2959平方米,一般农田36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王运来本人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书证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2959平方米和村庄用地36平方米。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三)、(四)规定,占用耕地且经责令停工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对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标准的两倍收取”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95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根据违法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95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罚款(每平方米160元),计473440元;对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080元;共计4745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单位: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2015-04-27 |
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2-17 | (2015)甬奉行审字第336号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奉化市运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6-03-30 | (2016)浙0283执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