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我公司主要提供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 -
固定电话:
(0574)6296263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方松尧
经理手机:
1360062094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962636
手机号码136****094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方宏不锈钢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116982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0-05-20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余姚市 余姚市河姆渡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8972037

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方松尧60%人民币90.0万元
周雪琴40%人民币60.0万元

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2020-05-14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05-192020-05-1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9Q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6-01

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方松尧执行董事
方松尧经理
周雪琴监事

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120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120号

被处罚人:宁波方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116982(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52419-9,法定代表人:方松尧,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6年6月3日对被处罚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不锈钢熔炼的生产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3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园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不锈钢熔炼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中频炉1套,冷轧机1台,退火炉2台(用电),废气处理设施一套,以及其他辅助设备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不锈钢废料→熔炼→热轧外加工→退火→酸洗外加工→冷轧→切断→成品。现场检查时不锈钢带冷轧和退火工艺不在环评审批允许范围内,且厂区内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方松尧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6月3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7张,证明被处罚人公司大门、中频炉、废气处理设施、冷轧车间、冷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循环池、退火炉、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等事实;

3、2016年6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方松尧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园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不锈钢熔炼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中频炉1套,冷轧机1台,退火炉2台(用电),废气处理设施一套,以及其他辅助设备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不锈钢废料→熔炼→热轧外加工→退火→酸洗外加工→冷轧→切断→成品。现场检查时不锈钢带冷轧和退火工艺不在环评审批允许范围内,且厂区内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等证据为凭。

2016年7月8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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