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群杰电器厂是一家专业来料SMT贴片,DIP插件和OEM代工代料生产型的加工型企业,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余姚市群杰电器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另批发零售各类工业产品上用的灌封,密封等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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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61弄8号 -
- 固定电话:
- 0574624282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曾忠
- 厂长手机:
- 15825587554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群杰电器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J9P3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12-13 |
余姚市群杰电器厂的行政处罚
余人社罚决字【2016】第007号 | 余姚市人社局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人社 罚决字[ 2016 ]第 007 号 单位名称:曾忠(余姚市群杰电器厂) 性质:个人经营 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81608043104 经营者姓名:曾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5825587554 根据投诉,本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一名(刘有杰,男,2000年5月14日出生,家庭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海子镇大田村山脚组15号,身份证号码:*),从装配工作,即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2天,你单位上述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明童工刘有杰年龄的证据有:刘有杰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你单位使用刘有杰起至时间的证据有:你单位经营者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童工刘有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 1、《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 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 2016-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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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传燕 在2015-08-31 14:01:48.000 说: :贵公司上班是几个小时平时是怎么休息的 一个月工资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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