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运机罚决字[2014] 第33010041201400077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上午11时16分左右,行政相对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明建驾驶车牌号为浙D.J0865营运性市际班车,从事诸暨至杭州班线客运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期间,自杭州汽车南站始发后,擅自将车停靠在客运站场外杭州汽车南站公交站附近招揽了多名旅客乘车前往诸暨,载运旅客行至秋涛路清泰街交叉口附近被杭州运管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查获。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未对道路运输经营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能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证人证言1份、当事人陈述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 处以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4-07-22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30060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02日07时50分,当事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聘驾驶员王丹华驾驶浙D.G3257客车,停靠在杭州市环北市场停车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06-21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40545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16日14时30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麦德龙超市巡查时,发现浙D.G3176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林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黄林驾驶浙D.G3176客车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及包车路单,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24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50096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01日10时20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香积寺路上塘路口巡查时,发现浙D.J0865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明建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明建驾驶浙D.J0865客车在上塘路钱江小商品市场公交站上客1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2016-07-07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30081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12日09时00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聘驾驶员金迪明驾驶浙D.J0579客车停靠在在杭州市凤起路环北市场停车场门口,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经负责人立案审批后,调查人员对案件展开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07-20 |
萧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90216100300号 | | 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3月28日09时50分,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萧山通惠北路大老鹰转盘处巡查时,发现浙D.G6870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叶志敏驾驶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诸暨至长兴的浙D.G6870市际客运班车,从诸暨开往长兴,途经萧山通惠北路大老鹰转盘处停靠并上客1人,乘客到德清,车费2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4-21 |
萧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90216100526号 | | 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9月28日09时20分,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萧山通惠北路迪扬路巡查时,发现浙D.G6870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叶志敏驾驶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诸暨至长兴的浙D.G6870市际客运班车,从诸暨开往长兴,途经萧山通惠北路迪扬路口停靠并上客1认,乘客到长兴,车费为4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 2016-10-18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201500518号 | |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02日16时31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视频监控巡查时,发现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D.B2988客车途经嘉兴东高速出口停靠被视频监控抓拍取证,经检查询问发现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诸暨到上海,起点站是诸暨市客运中心,讫点站是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停靠站点为无,没有嘉兴东高速出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 2015-04-27 |
桐运罚决字[2016]第3304835116100062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6年02月24日08时50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D.B2988 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诸暨至上海,起点站是诸暨客运站,讫点站是上海汽车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这个停靠站点,其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原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其它书证4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桐乡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 | 2016-05-18 |
桐运罚决字[2016]第3304835116100062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6年02月24日08时50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D.B2988 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诸暨至上海,起点站是诸暨客运站,讫点站是上海汽车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这个停靠站点,其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原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其它书证4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桐乡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 | 2016-05-18 |
桐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35116100062号 | |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2月24日08时50分许,我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D.B2988 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诸暨至上海,起点站是诸暨客运站,讫点站是上海汽车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桐乡市屠甸西高速出口处这个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5-18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16100864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18日13时24分,浙D.G6870客车, 途经湖州新车站路口,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运政视频监控抓拍。据现场执法视频抓拍记录,2015年08月18日13时24分,该车在途经湖州新车站路口路段时在路边停靠上客1人,此处不是该班车核定的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7-14 |
湖运罚决字[2016] 第3305004116100936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09日13时30分,浙D.G6870客车在湖州市104国道施家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查处。
经核查,该车是客运班车,核定的线路是诸暨到长兴,现场检查该车,正从长兴到诸暨,据该车出示的结算凭证显示,共有乘客1人,实际检查共有乘客8人(不含小孩),经调查,其余7人均是在长兴到湖州途中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8-10 |
德运罚决字[2016] 第3305215116000005号 | | 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19日10时32分,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09省道德清大桥旁巡查时,发现浙D.G9763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从诸暨往德清乾元方向行驶,途经09省道德清大桥旁时停下,下货6件,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方仕尧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方仕尧驾驶浙D.G9763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2-24 |
绍柯运罚决字[2016] 第3306215116100563号 | | 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8月12日,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柯桥百舸路中梅菜市场附近巡查时,发现浙D.J0859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邵国定驾驶浙D.J0859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8-13 |
诸市运罚决字[2015] 第33068151201500352号 | | 诸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2日18时15分,黄小美驾驶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YT225出租车,载客2人从诸暨市市区驶往诸暨市火车站,途经诸暨市火车站公交车入口处附近路段时,我局执法人员张国均、寿友根等出示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法定的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 处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 2015-05-14 |
诸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15116100215号 | | 诸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22日10时48分,绍兴市公安局暗访人员在绍大线诸暨市枫桥公交站台坐上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J0862客车,前往诸暨市客运中心,并将此情况反馈到我局,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车在枫桥镇绍大线上公交站台并无停靠站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诸暨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 | 2016-07-11 |
诸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15116100313号 | | 诸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31日06时30分,黄林驾驶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J0931大客车在诸暨市火车站接上35名乘客以包车形式送往衢州市,但到达衢州后又转送至江西乐平,当事人无法提供包车前往江西乐平的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2016年09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顶、边福根分别对黄林和汽运公司员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前往江西乐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诸暨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 | 2016-09-20 |
诸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15116100343号 | | 诸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9月21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国均、何鲁江在诸暨市殡仪馆门口巡查时,发现浙D.J5386中型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建文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黄建文驾驶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D.J5386中型普通客车,从直埠镇黄村接客12人,送往诸暨市殡仪馆,根据公司谈妥价格收费,但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诸暨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 | 2016-10-19 |
浦运罚决字[2015] 第3307265115000071号 | | 浦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7月04日16时34分,傅新苗驾驶浙D.G9025(诸暨—东阳)客车,从诸暨载客至东阳途径郑家坞汽车站对面路段停车下客肆人浦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查获,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7-06 |
义运罚决字[2016] 第3307825116100698号 | |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22日15时40分,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当事人寿某驾驶浙D.G1998(璜山-义乌)班车,从义乌至璜山,车行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附近搭载叁名乘客前往璜山,乘客上车后,车行至大陈治超站,被群众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9-14 |
罚运罚决字[2016] 第3307835116100141号 | |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18日09时40分,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胡聿权执法证号3307114061、张小兵执法证号3307114045在东阳市夏渠社区狮山杜村路口巡查时,发现浙D.G3556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建平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黄建平驾驶浙D.G3556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