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是机螺钉、外六角、家具螺丝、平头内六角、盘头螺丝、外六角十字、及定做各种非标、英、美、德制、备有大量现货、价格特优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温州标准件国际城1007号,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温州市温州标准件国际城10排07号
固定电话:
(0578)86 0577 8667900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余晓东
经理手机:
1373675355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jiahengjgj
邮政编码:
323000
地区编码:
331121
传真号码:
86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6876872
电子邮箱7067320462@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座机号码0578-687572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简称:青田信达标准件
主要经营产品:机螺钉;外六角;家具螺丝;平头内六角;盘头螺丝;外六角十字;法兰螺丝;特长螺丝300mm;8.8高强度螺丝;特大扁头螺丝;10.9高强度螺丝;12.9高强度螺丝;非标定制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标准件、五金制品、机械配件、拉丝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91331121661701795K
发证机关: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0-30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厂家
成立时间:2007年04月13日
职员人数:51人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螺钉公司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青田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3605584

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余晓东33.34%人民币16.67万元
严其弟33.34%人民币16.67万元
张云恩33.32%人民币16.66万元

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795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795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3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标准件、五金制品、机械配件、拉丝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标准件、五金制品、机械配件、拉丝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28日)2013-04-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止);许可经营项目:2013-04-16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标准件、五金制品、机械配件、拉丝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28日)行业代码: 3440经营范围: 标准件、五金制品、机械配件、拉丝制造销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行业代码: 34402009-04-28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4312009-04-28

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云恩执行董事
余晓东监事
严其弟总经理

青田信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温鹿公路简罚字第032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KB2050的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由王承继驾驶,于2015年05月16日01时04分,装载钢筋从温州驶往青田,在途经330国道17K+1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34.15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4.15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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