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奉化市西坞街道南路19号 -
- 固定电话:
- (0574)8891968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竺建海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电子邮件:
- 291999176@QQcom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奉化建耀轴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竺建海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舒佩飞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奉化建耀轴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73671688 | 2016-03-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88F | 注册号:********8112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1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南路19号; 邮政编码: 315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住所: 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河里岸4号; 邮政编码: 315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岳林街道 | 2014-06-27 |
住所变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南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住所: 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河里岸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岳林街道 | 2014-06-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轴承、减震件、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轴承、减震件、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 | 2011-12-20 |
奉化建耀轴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竺建海 | 执行董事 |
竺建海 | 经理 |
舒佩飞 | 监事 |
奉化建耀轴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5]第199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5]第199号 ━━━━━━━━━━━━━━━━━━━━━━━━━━━━━━━━━━━━━━━━━ 被处罚人:奉化建耀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建海;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11月17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批投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进行轴承减震件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无芯磨床18台、数控车床20台、自动仪表车床9台。主要生产工艺:钢材-磨床加工-数控-磨床-电镀(外协)-抛光-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生产,公司内的磨床铁泥堆放池溢出伴着油污废水通过雨水沟流至公司南边排放口,后流向河道。在公司内雨水沟和公司南边排放口各采水样一瓶。现场未出示环评批复材料。2015年11月10日在被处罚人所采2份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其中建耀厂外南侧雨水出水口化学需氧量、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现经核实,被处罚人“汽车避震轴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底建成并投产至今。2015年11月10日,公司员工随意倾倒磨床清洗废水,导致超标废水混着雨水外流。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竺建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竺建海的事实。 2.2015年11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产生情况。 3.2015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产生情况。 4.2015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汽车避震轴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底建成并投产的情况。 5.奉环检(2015)水字第188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在被处罚人铁泥堆放处旁雨水窨井和南侧雨水出口处所采的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到相应数据的事实。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汽车避震轴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底建成并投产至今,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5]第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汽车避震轴生产加工项目”生产; 2.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 2016-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