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31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道路普通货运;挖土、拆房、填塘渣、室内外装饰、城市绿化施工领域的工程企业, 亚超土建工程以10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潘百男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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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285号5幢2109室
固定电话:
0574-8778713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潘百男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1909638549@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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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7753679
座机号码0574-87787131
手机号码130****8218
电子邮箱19096385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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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亚超土建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挖土、拆房、填塘渣、室内外装饰、城市绿化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04000176064
发证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5-06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03月31日
注册资本:828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建筑工程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江东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6255350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潘百男90%人民币745.2万元
叶波10%人民币82.8万元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038N注册号:********7606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叶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申屠江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6-05-06
投资人备案姓名: 叶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潘百男;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叶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申屠江峰;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潘百男;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5-0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叶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申屠江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6-05-0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2016-05-06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叶波; 出资额: 82.8; 百分比: 10% 姓名: 潘百男; 出资额: 745.2; 百分比: 90% 姓名: 叶波; 出资额: 82.8; 百分比: 10% 姓名: 申屠江峰; 出资额: 289.8; 百分比: 35% 姓名: 潘百男; 出资额: 455.4; 百分比: 55% 2016-05-06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叶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申屠江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038N注册号:********7606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0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叶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潘百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申屠江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5-06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潘百男执行董事
潘百男经理
叶波监事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8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3月28日9时4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与育才路交叉口文教街道I-6e地块工地门口发现尘土飞扬,经现场勘查发现,工地门口路面尘土飞扬,污染城市道路面积约8平方。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经现场调查,工地负责单位是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750元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设置但未保持整洁、完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污水外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场地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4-182016-04-18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0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3月27日22时45分,浙B56579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经人民路与大庆北路路口时遇我局执法队员检查,驾驶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浙B56579车辆承运单位系资质企业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浙B56579)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0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30
2016-05-30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4月2日2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浙B90187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现场检查中通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不到浙B9018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轨迹。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根据清运卡信息该车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至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14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或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浙B90187)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4-122016-04-12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0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51811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90189重型自卸货车装运建筑垃圾,在人民路与大庆北路路口拦车检查发现,该车后栏板未密闭,造成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未满载且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3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0189)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0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03
2016-06-03
镇公路罚[2016]03(41)044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200M进行检查,浙B901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4.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振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吾悦广场到海关路。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17
镇公路罚[2016]03(41)048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100进行检查,浙B575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召露。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吾悦广场到镇海海呈路。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9
镇公路罚[2016]03(41)049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100M进行检查,浙B9101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引平。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吾悦广场到海平路。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9
镇运罚决字[2016] 第3302115116100115号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7月13日09时20分,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庄俞公路危险品检查二站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51538自卸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黄先纪驾驶该车装运一车污泥从吾悦广场运往后海塘大闸。当时该车未采取防护措施,车厢上未清理干净渣土,沿途不时的掉下一坨一坨的湿污泥。经对驾驶员黄先纪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7-18
鄞公路罚[2015]03(41)005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G329杭朱线进行检查,浙B901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兴茂。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高桥到横街。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鄞公路罚[2015]03(41)004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5K+400M进行检查,浙B515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0.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先纪。装载货物为渣土,从石?到横街。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9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鄞公路罚[2015]03(41)019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2K+300M进行检查,浙B909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余士春。装载货物为渣土,从石矸到横街。本机关于2015年03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09
鄞公路罚[2015]03(41)040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04330212宝幢-天童寺03K+250M进行检查,浙B9017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聂飞飞。装载货物为渣土,从石?到十四号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24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月7日8点52分,高桥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高桥镇甬金连接线和秀丰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3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盖板未密闭,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
2015-01-15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月7日8点52分,高桥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高桥镇甬金连接线和秀丰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3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盖板未密闭,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
2015-01-15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24日22点30分,高桥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高桥镇甬金连接线蒲家村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90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盖板未密闭,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27
2015-03-27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24日22点30分,高桥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高桥镇甬金连接线蒲家村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90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盖板未密闭,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27
2015-03-27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7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28日16点40分,集士港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集士港镇甬金连接线和联丰路交汇处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3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沿甬金连接线自北向南行驶,所装渣土高度高出车辆挡板高度,导致车子两侧盖板没有盖平,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车辆属于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提供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067-7664。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09
2015-04-09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7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28日16点40分,集士港城管中队队员巡经鄞州区集士港镇甬金连接线和联丰路交汇处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3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沿甬金连接线自北向南行驶,所装渣土高度高出车辆挡板高度,导致车子两侧盖板没有盖平,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车辆属于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提供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067-7664。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09
2015-04-09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6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据交警部门移交,2016年6月12日8时40分,姜山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照片进行勘察,发现车牌号为浙B96001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5月12日20点01分运输约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东往西方向与明光路交汇西侧约300米处被交警设置在14号码头的监控拍摄到,又经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该车辆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属,2016年5月12日晚上该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当事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01
2016-07-01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5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据交警部门移交,2016年6月12日8时40分,姜山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照片进行勘察,发现车牌号为浙B96001、浙B90963、浙B90121的三辆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5月12日19时51分至20点01分这段时间内共运输约6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东往西方向与明光路交汇西侧约300米处被交警设置在14号码头的监控拍摄到,又经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该车辆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属,2016年5月12日这三辆车都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当事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01
2016-07-01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7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据交警部门移交,2016年6月12日8时40分,姜山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照片进行勘察,发现车牌号为浙B90963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5月12日19点58分运输约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东往西方向与明光路交汇西侧约300米处被交警设置在14号码头的监控拍摄到,又经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该车辆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属,2016年5月12日晚上该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当事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30
2016-06-30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8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据交警部门移交,2016年6月12日8时40分,姜山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照片进行勘察,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21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5月12日19点51分运输约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东往西方向与明光路交汇西侧约300米处被交警设置在14号码头的监控拍摄到,又经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该车辆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属,2016年5月12日晚上该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当事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30
2016-06-30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3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6月13日15时30分,我中队执法队员对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资料进行勘查,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95260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5月12日20时12分23秒在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工业区十四号码头被拍,被拍时车辆装载建筑垃圾,且盖板已经打开。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宁波正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当时借给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清运建筑垃圾。且2016年5月12日,当事人并未办理消纳于十四号码头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8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12016-07-11
鄞运罚决字[2015] 第*号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1月07日8时35分,吴兴茂驾驶浙B.90173自卸车,从高桥装了一车渣土运往横街,途经宁波甬延伸段高桥路段, 因该车驾驶员吴兴茂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钱静敏、林江云查获。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2015-01-13
鄞运罚决字[2015] 第*号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1月07日8时25分,吴建兴驾驶浙B.90167自卸车,从高桥装了一车渣土运往鄞县大道附近,途经秋实路高桥路段,因该车驾驶员吴建兴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林江云、钱静敏查获。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2015-01-13
鄞运罚决字[2015] 第*号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1月07日8时30分,吴引平驾驶浙B.91012普通货车,从高桥装了一车渣土运往鄞县大道,途经秋实路高桥路段,因该车驾驶员吴引平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严存明、汪继查获。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2015-01-13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71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16日09时30分,驾驶员张军帅驾驶 浙B.90986自卸车装一车烂泥从栎社运往姜山,途经鄞州大道石碶段,因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相应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水立,钱华荣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3-20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67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16日09时18分,陈志强驾驶浙B.90963货车装一车烂泥从石碶机场路运往姜山茅山,途经鄞州大道石碶段,因该车驾驶员陈志强无法当场出示相应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水立,钱华荣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3-20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78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31日13时20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县大道横街段巡查时,发现浙B.90170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该车业户为宁波市亚超建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黄先纪驾驶浙B.90170自卸车从机场路石碶装了一车泥土运往横街,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汪继、林江云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4-01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80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31日08时55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县大道横街段巡查时,发现浙B.90199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该车业户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张万新驾驶浙B.90199自卸车从机场路石碶装了一车泥土运往横街,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汪继、林江云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4-01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82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31日13时20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县大道横街段巡查时,发现浙B.90656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该车业户为宁波市亚超建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张文涛驾驶浙B.90656自卸车从机场路石碶装了一车泥土运往横街,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要员林江云、汪继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4-01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79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27日09时20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县大道横街路段巡查时,发现浙B.90121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该车业户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尹广印驾驶浙B.90121自卸车装了一车泥土从三星村运往古林,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汪继、林江云所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4-01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81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27日09时10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县大道横街段巡查时,发现浙B.90963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该车业户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当天,该车驾驶员余士春驾驶浙B.90963自卸车载了一车泥土从三星村运往古林,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汪继、林江云所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5-04-01
余公路罚[2015]03(41)0006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邹斌在S319甬余线19K+200M进行检查,浙B909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余士春。装载货物为塘渣,从二六市到宁波。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0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05
余公路罚[2015]03(41)0110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C128330281古路头-乍山17K+200M进行检查,浙B960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显芝。装载货物为泥土,从宁波江北到三七市。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1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1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776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5年05月27日10时2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61省道24K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51568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装运废土,当事驾驶员范培军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泥土脱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28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777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5年05月28日10时1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61省道三七市地段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90986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当事驾驶员余士春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2015-05-28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803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5年05月26日09时1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古乍线巡查时,发现浙B.96001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显芝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显芝驾驶浙B.96001自卸车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6-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7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2日10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8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6-9290,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75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4月12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9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5-9289,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
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75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4月12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9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5-9289,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
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7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2日10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8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6-9290,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57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句章中路199号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1568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4-9288,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5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66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句章中路199号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0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76-9300,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6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66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句章中路199号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0170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76-9300,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6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57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句章中路199号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1568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该车经核准的清运卡编号为YZ2015-3764-9288,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5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北公路罚[2015]03(41)0050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901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文涛。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慈城康宏到慈城山西村。本机关于2015年03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3-1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25日0时4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依职权对浙B9386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车辆平车装载渣土,但两侧及后档板均有渗漏现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未满载但造成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资质企业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2450元 案件名称:浙B93862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42015-08-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25日0时4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依职权对浙B9386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车辆平车装载渣土,但两侧及后档板均有渗漏现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未满载但造成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资质企业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百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2450元 案件名称:浙B93862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42015-08-04

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郑俊与吴兴茂、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04 (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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