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16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165号 -
经理:
周伟斌
经理手机:
1305288177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3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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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15台)
营业执照号码:330503000105500
发证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4-03-20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03月20日
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所属城市:湖州企业网 吴兴区 吴兴区织里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6673935

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浙江中电华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1.00%人民币5.100000万元
杨宏梁49.00%人民币4.900000万元

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6420 行业代码:64002016-09-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833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05

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宏梁监事

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吴文体罚字〔2016〕第19号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网吧 投资人:周伟斌。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2016年8月30日0时23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165号的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场内有上网消费者8名。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清退了所有上网消费者。此次检查于2016年8月30日0时35分结束。该场所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2016年9月3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对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小龙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吴小龙签字确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网吧“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周伟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6张。至此,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6张,证明2016年8月30日0时23分至0时35分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正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投资人周伟斌与现场负责人吴小龙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营业场所主体资格、投资人资格及身份;3.现场负责人吴小龙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2016年8月30日在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在之后立即停止了该违法行为,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2016年9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之规定,以及《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三分之一,高于最低数额。”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分行交纳罚款。逾期经催缴仍未交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6-09-21
湖吴织公(消)行罚决字〔2015〕0034号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现查明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湖州织里中电华通天龙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账号:*5,开户行: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5年3月13日。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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