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07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基坑挖掘;渣土清理;普通货运服务领域的工程企业,
文金基础工程以9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柴文金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8幢4号
- 经理:
- 柴文金
- 经理手机:
- 1885823899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地区编码:
- 33028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8****89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柴文金 | 99% | 人民币1574.1万元 |
张家香 | 1% | 人民币15.9万元 |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19-11-0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8幢4号 | 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8幢4号 | 2018-07-30 |
注册资本变更 | 1590( + 430% ) | 300 | 2018-07-30 |
经营范围变更 |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爆破)、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渣土清理;道路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泥浆清运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爆破)、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基坑挖掘;渣土清理;普通货运服务。 | 2018-07-3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7-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896K | 注册号:********3623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896K | 注册号:********3623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0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爆破)、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基坑挖掘;渣土清理;普通货运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爆破)、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基坑挖掘;渣土清理、运输。 | 2015-07-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3-2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3-2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4890 | 行业代码:4800 | 2015-03-20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50% ) | 200 | 2015-03-2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 | 200 | 2015-03-2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4890 | 行业代码:4800 | 2015-03-2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3; 百分比: 1%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297; 百分比: 99% | 姓名: 张家香; 出资额: 2; 百分比: 1% 姓名: 柴文金; 出资额: 198; 百分比: 99% | 2015-03-20 |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柴文金 | 执行董事 |
柴文金 | 经理 |
张家香 | 监事 |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公路罚[2015]03(41)10052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95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杨记。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溪口到江口。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16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053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324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5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鲍广兵。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溪口到江口。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16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054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214甬临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822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兆军。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溪口到江口。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16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055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39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8.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华元。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溪口到江口。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16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059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2K+500M进行检查,浙BD709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柴国修。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江口到溪口。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22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189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39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华远。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4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190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88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权灿。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4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191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P01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2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余茂礼。装载货物为黄泥,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4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188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822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兆军。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4 | ||
奉公路罚[2015]03(41)10192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S309江拔线4K+480M进行检查,浙BD690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文辉。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101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4 | ||
(2015)奉行一决字第22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22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浙BP0106的红色货运汽车在金钟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遗撒的建筑垃圾量为1立方米。经查,该车系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的这辆车具备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之规定。 罚款金额:56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单位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奉行一决字第2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2 | 2015-05-22 | ||
(2015)奉行一决字第22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22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浙BP0106的红色货运汽车在金钟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遗撒的建筑垃圾量为1立方米。经查,该车系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的这辆车具备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之规定。 罚款金额:56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单位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奉行一决字第2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2 | 2015-05-22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3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3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体育馆门口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浙BD978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经执法人员询问发现,该车辆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105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07 | 2016-01-07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3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3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体育馆门口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浙BD978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经执法人员询问发现,该车辆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105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07 | 2016-01-07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4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4日14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奉化市西坞街道火车站铁路派出所东侧空地上停着一辆浙BP0787的重型自卸车,并在旁边的空地上发现有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经进一步核实,该车系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该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手续,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量为10立方米。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之规定。 罚款金额:252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12 | 2016-01-12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4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4日14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奉化市西坞街道火车站铁路派出所东侧空地上停着一辆浙BP0787的重型自卸车,并在旁边的空地上发现有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经进一步核实,该车系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该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手续,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量为10立方米。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之规定。 罚款金额:252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12 | 2016-01-12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27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5月12日2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西坞街道金海路巡查时发现,浙BD9526重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经查,发现当事人出示的清运卡(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驶路线为明化安置房工地??金海路??东环线??甬临线??沿海中线??莼湖快速通道??金地村工地)与实际行驶路线不符,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4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2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13 | 2016-05-13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34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11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莼湖镇金地村附近巡查时,发现两辆牌照为浙BD8227、浙BD919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金地村金海隧道西侧交通投资公司绿化场内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询问发现,两辆车辆均为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均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3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03 | 2016-06-03 | ||
(2016)奉行一决字第38号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6月10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岳林街道金海路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皖NA3956的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询问发现,该车辆系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于2016年6月9日被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用于装运奉化市岳林街道惠政一号地块的建筑垃圾,且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3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7 | 2016-06-17 |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汪国海、袁尧香等与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合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5 | (2016)浙0283民初1223号 |
本页是 [宁波文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相关行业
您可能喜欢
相关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