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办事处振华路222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办事处振华路222号
固定电话:
0577-644559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德拳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2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
简称:临港塑胶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27070680910P
发证机关: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核准日期:2015-12-21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2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塑料加工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苍南县 苍南县芦浦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7977646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冯志群33.333333333333%人民币70万元
陈德拳33.333333333333%人民币70万元
江昭沥33.333333333333%人民币70万元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43-12-182017-05-08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东塘路***号一层(浙江仁创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办事处振华路***号2017-05-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910P注册号:********8707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2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06809102015-12-21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环罚字[2015]63号县环保局

   我局于2015年5月7日对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苍南县环境监察大队龙港中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实,2013年10月,你建设塑料制品(塑胶)生产项目,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塑胶生产线2条,及配套的粉碎机3台,配进料系统设备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及废水产生,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你单位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于当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已经投入生产,规模大小和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验收等事实。

2、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进一步查明你单位项目未建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情况。

5、苍南县环境保护局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你单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6、现场照片8份,证明你单位位置、生产车间、设备等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5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5]63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直到该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户缴纳(开户银行:苍南农商银行(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帐号: *6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日

2015-08-03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3-30 (2016)浙0327行审57号
温州临港塑胶有限公司与孙绍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4-12 (2015)温苍执民字第29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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