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3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工程准备,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一般商品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领域的工程企业, 敏华基础工程以14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陈利敏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江东区史魏家社区 -
固定电话:
0574-8762088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利敏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762088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敏华基础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工程准备,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一般商品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204000057806
发证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0-07-1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建筑工程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江东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8443054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利敏70%人民币350万元
陈建华30%人民币150万元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19-11-222018-01-15
经营范围变更工程准备,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一般商品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道路保洁、河道保洁;船舶、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运代理;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备、五金配件、管道配件的批发、零售;装卸搬运服务;渣土清运;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准备,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一般商品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1-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696N注册号:********57806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9-22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陈惠萍;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利敏;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王志华;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利敏;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9-22
住所变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史魏家社区江东区史魏家社区2017-09-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建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利敏;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陈建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利敏;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0-07-12
实收资本变更500( + 177.77778% )1802010-07-12
注册资本变更500( + 177.77778% )1802010-07-12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1802010-07-12
实收资本变更5001802010-07-1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建华;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姓名: 陈利敏;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姓名: 陈建华; 出资额: 54; 百分比: 30% 姓名: 陈利敏; 出资额: 126; 百分比: 70% 2010-07-12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利敏执行董事
陈利敏经理
陈建华监事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土资定罚字[2014]56号区国土分局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擅自在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观社区横挡山的土地上剥离表土层并平整场地,总用地面积6051.6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6049.8平方米(为林地);未利用地1.8平方米,为裸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51.6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051.6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1032元。

2014-10-10

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5-02-03 (2015)舟定行审字第43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宁波市敏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5-02-03 (2015)舟定行审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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