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2年7月通过竞拍取得位于余杭区临平街道09省道西侧、剑塘港南北两侧的余政储[2012]15、16号地块,土地总面积158.5亩。计划建成高层公寓和独栋别墅相结合的具有法式风格庭院式的高端住宅,楼盘命名为“东晖·龙悦湾”,总建筑面积大约30万平方米。该项目委托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建筑设计,由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在2014年7月开工,预计2017年12月底前交付。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社区6组9号
- 固定电话:
- 0571-899988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许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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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nhuifd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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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53****3115 |
手机号码 | 159****50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桂林东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8% | 人民币4900.0万元 |
龙忠杰 | 2% | 人民币100.0万元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仅限房地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18-05-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558R | 注册号:********6255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558R | 注册号:********6255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8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桂林东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900万; 龙忠杰, 100万; |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桂林东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00万; 龙忠杰, 100万; | 2015-05-2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桂林东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900万; 龙忠杰, 100万; |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桂林东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00万; 龙忠杰, 100万; | 2015-05-20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许钢儿 | 执行董事 |
林文忠 | 监事 |
龙忠杰 | 经理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建罚字[2015]8-1号 | 区住建局 |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建罚字〔2015〕8-1号
当事人: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钢儿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本局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余政储出【2012】16号地块开发项目工程,位于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五洲路以北、09省道以西,建筑面积201995.11平方米。在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截止2015年4月20日该项目全部排屋主体结构已经结顶,两幢高层已施工至3层,两幢高层已施工至7层,目前现场已停止施工。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要求施工单位进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构成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余建罚告字[2015]8-1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金额,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总价1%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柒仟陆佰肆拾陆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和缴款书前往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临平邱山大街500号)缴纳。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杭州市建委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2015-04-24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19066643 | 龙悦湾 | 金融物管 | 36 | 等待注册证发文 | 2016-02-03 | |
19066643 | 龙悦湾 | 金融物管 | 36 | 等待注册证发文 | 2016-02-03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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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晖龙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许钢儿 |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2幢409-2室 | 90.0%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佳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18 | (2016)浙0110民初83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