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153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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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153号 -
固定电话: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童成利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0000
地区编码:
3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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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顺通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物(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275605991890
发证机关: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5-04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0年09月30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淳安县 淳安县千岛湖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51684586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童成利60%人民币60万元
余艾珍40%人民币40万元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1890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1890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04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 余艾珍, 40万; 童成利, 60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余艾珍 职务: 监事; 股东: 王贤华, 40万; 童成利, 60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王贤华 职务: 监事; 2015-03-30
投资人备案股东: 余艾珍, **万; [新增] 童成利, **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余艾珍 职务: 监事; [新增]股东: 王贤华, **万; [退出] 童成利, **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王贤华 职务: 监事; [退出]2015-03-3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20日)*;2014-09-2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20日)*; 2014-09-26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153号; 电话:;住所: 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53-8号; 电话:;2013-04-24
住所变更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号 电话:住所: 千岛湖镇鼓山大道***-*号 电话:2013-04-24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童成利; 股东: 王贤华, **万; 童成利, **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王贤华 职务: 监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小莲; 股东: 何小莲, **万; 鲁小成, **万; 组织机构: 何小莲 职务: 执行监事; 鲁小成 职务: 总经理; 钱立法 职务: 监事;2012-1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童成利; 股东: 王贤华, 40万; 童成利, 60万; 组织机构: 童成利 职务: 执行监事; 童成利 职务: 经理; 王贤华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小莲; 股东: 何小莲, 40万; 鲁小成, 60万; 组织机构: 何小莲 职务: 执行监事; 鲁小成 职务: 总经理; 钱立法 职务: 监事; 2012-12-05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小莲; 组织机构: 何小莲 职务: 执行监事; 鲁小成 职务: 总经理; 钱立法 职务: 监事; 企业名称: 淳安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鲁小成; 组织机构: 何小莲 职务: 总经理; 鲁小成 职务: 执行监事; 钱立法 职务: 监事; 2012-09-26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何小莲, 40万; 鲁小成, 60万;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股东: 何小莲, 20万; 鲁小成, 30万; 2011-09-08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童成利执行监事
童成利经理
余艾珍监事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淳城监罚决字第0022号县建管局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27000027338;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法定代表人:童成利; 性别:男; 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70年7月18日;身份证号码:330﹡﹡﹡﹡﹡﹡;现住址:千岛湖镇﹡﹡﹡﹡﹡﹡;联系电话:137﹡﹡﹡﹡﹡﹡;邮编;311700。 2015年4月2日9时05分,淳安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至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浪达岭路段时,由新安东路育才学校附近的路面上覆有黄泥,遂沿路至浪达岭路段一工地进行检查,经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干燥,无水渍,未发现有任何冲洗设施且有大量工地渣土已覆盖在工地出口车行道上。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该工地渣土运输负责单位,涉嫌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本机关于2015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图省力,于2015年4月1起在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工程车进出工地运载渣土,致使工程车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合法营业资格; 二、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在违法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贰份、现场照片叁张、现场制作的现场图壹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同证明当事人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的事实。 2015年4月10日上午9时,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10004号),告知当事人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人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10004号)时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仅持续一天,案发现场受污染情况较轻,且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积极作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营业部(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5号,帐号:*31)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金本数。”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4-17
[2015]淳城监罚决字第0022号县建管局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27000027338;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法定代表人:童成利; 性别:男; 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70年7月18日;身份证号码:330﹡﹡﹡﹡﹡﹡;现住址:千岛湖镇﹡﹡﹡﹡﹡﹡;联系电话:137﹡﹡﹡﹡﹡﹡;邮编;311700。 2015年4月2日9时05分,淳安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至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浪达岭路段时,由新安东路育才学校附近的路面上覆有黄泥,遂沿路至浪达岭路段一工地进行检查,经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干燥,无水渍,未发现有任何冲洗设施且有大量工地渣土已覆盖在工地出口车行道上。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该工地渣土运输负责单位,涉嫌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本机关于2015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图省力,于2015年4月1起在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工程车进出工地运载渣土,致使工程车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合法营业资格; 二、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在违法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贰份、现场照片叁张、现场制作的现场图壹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同证明当事人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的事实。 2015年4月10日上午9时,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10004号),告知当事人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人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10004号)时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仅持续一天,案发现场受污染情况较轻,且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积极作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营业部(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5号,帐号:*31)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金本数。”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4-17
[2015]淳城监罚决字第0021号县建管局

    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成利。    

    2015年4月2日9时05分,淳安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至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浪达岭路段时,由新安东路育才学校附近的路面上覆有黄泥,遂沿路至浪达岭路段一工地进行检查,经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干燥,无水渍,未发现有任何冲洗设施且有大量工地渣土已覆盖在工地出口车行道上。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该工地渣土运输负责单位,涉嫌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本机关于2015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图省力,于2015年4月1起在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工程车进出工地运载渣土,致使工程车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合法营业资格;二、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在违法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贰份、现场照片叁张、现场制作的现场图壹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同证明当事人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的事实。   

    2015年4月10日上午9时,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0021号),告知当事人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人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城监先告字[2015]第0021号)时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地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仅持续一天,案发现场受污染情况较轻,且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积极作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营业部(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5号,帐号:*31)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金本数。”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4-17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5-15 (2014)杭淳商初字第581号
张来信、张红娟与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童成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03-11 (2015)浙民申字第3191号
张来信、张红娟与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童成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11-23 (2015)浙杭民终字第3088号
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9-01 (2015)浙杭商终字第1424号
张来信、张红娟与童成利、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9-28 (2015)杭淳民初字第97号
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淳安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04 (2016)浙0127民初字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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