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专业从事普通道路运输、城乡垃圾、渣土、泥浆的清理;平整场地;工程机械的租赁;疏浚河道淤泥;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服务。本公司现有职工102人,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本着一切为了用户服务的宗旨,自觉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并逐年提高,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本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运输车队,车辆达67部,配备专业驾驶员。大小挖机10余部,专业管理人员18人,与众多房地产公司合作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同时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肯定,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属于余姚龙头企业,土石方工程占余姚市场份额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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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 -
- 经理:
- 李道中
- 经理手机:
- 130346618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道中 | 50.0% | 人民币600万元 |
袁德琴 | 50.0% | 人民币600万元 |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2017-03-2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200 | 500 | 2017-03-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货运:普通货运;城乡垃圾、渣土、泥浆的清理;平整场地;工程机械的租赁;疏浚河道淤泥的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工程土石方开挖、城乡渣土清理、地基基础开挖、平整场地、回填土石方,工程机械的租赁。 | 2017-03-2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道中;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50%姓名: 袁德琴;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50% | 姓名: 李道中;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姓名: 袁德琴;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 2017-03-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996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24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 邮政编码: 315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渚镇 | 住所: 余姚市梨洲街道南庙村; 邮政编码: 315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梨洲街道 | 2015-07-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5-07-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工程土石方开挖、城乡渣土清理、地基基础开挖、平整场地、回填土石方,工程机械的租赁。 | 一般经营项目: 工程土石方开挖、城乡渣土清理、地基基础开挖、平整场地、回填土石方,工程机械的租赁。 | 2015-07-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李道中 | 韩春法 | 2013-07-0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道中;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姓名: 袁德琴;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 姓名: 韩春法;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姓名: 李道中;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 2013-07-03 |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袁德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韩春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韩春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7-03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袁德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韩春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韩春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李道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7-03 |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道中 | 执行董事 |
李道中 | 经理 |
袁德琴 | 监事 |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0124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9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L107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邓金涛。装载货物为渣土,从洪塘牛奶集团 到余姚云山。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9 | ||
象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55115100250号 |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4月14日11时10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巨鹰路地段巡查时,发现浙B.L1079自卸车有违章嫌疑。经拦停该车检查,该辆浙B.L1079自行车当时由等金涛驾驶车上载有一车的泥土,驾驶员当场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但是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经查,该车车主是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邓金涛是其聘请的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4-15 | ||
象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55115100337号 |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4月22日15时20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滨海大道地段巡查时,发现浙B.L4727自卸车有违章嫌疑。经上前检查,该车当时由杨成文驾驶,车上载有一车的黄泥,驾驶员当场提供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经查,该车车主是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杨成文是其驾驶员。当时该辆浙B.L4727自行车(运输证号:330281009365)载有一车的黄泥由从4S店开往大目涂,车上货物超出栏板高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5-04 | ||
余公路罚[2015]03(41)0083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X225330281三七市-河姆渡1K+300M进行检查,浙BL107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8.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邓金涛。装载货物为泥土,从慈城到三七市。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0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08 | ||
余公路罚[2015]03(41)0137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0K+500M进行检查,浙BL49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8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大辉。装载货物为泥土,从余姚到秦堰。本机关于2015年07月3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1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31 | ||
余公路罚[2015]03(41)10601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陶雄、褚科学在X229330281余姚-梁弄余姚-梁弄0K+800M进行检查,浙BL49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陆埠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杰。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余姚到梁弄。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9-08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19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8日10时10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辆(车牌号:皖N50331)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经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9 | 2015-12-09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19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8日10时10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辆(车牌号:皖N50331)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经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9 | 2015-12-09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40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0日12时05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3568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径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时,车辆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31 | 2015-12-31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40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0日12时05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3568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径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时,车辆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31 | 2015-12-31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41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1日11时00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8U556、浙B91659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经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但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4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31 | 2015-12-31 | ||
(2015)余行一决字第541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1日11时00分,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8U556、浙B91659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经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但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余行一决字第54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31 | 2015-12-31 | ||
(2016)余行一决字第93号 |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24日14时30分,巡查至余慈连接线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H071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余姚中国慧聪家电产业新城出发途经城东路至余姚市第二联营砖瓦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且车辆满载但未造成道路污染,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6)余行一决字第9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26 | 2016-02-2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35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0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1079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邓金涛驾驶浙B.L1079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36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1日09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727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杨成文驾驶浙B.L4727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39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1日10时0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69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许辉驾驶浙B.L4969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40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1日09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59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李大辉驾驶浙B.L4959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41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1日09时3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35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胡乃胜驾驶浙B.L4935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2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53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2日13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50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赵光龙驾驶浙B.L4950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54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2日14时1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51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8月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57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2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1757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08月0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 该车驾驶员魏德祥驾驶浙B.L1757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100258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16日13时1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795自卸车,二级维护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3年8月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维护检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646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5月04日09时0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三河线1k+300M巡查时,发现浙B.L1079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邓金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邓金涛驾驶浙B.L1079自卸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5-1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911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6月26日09时1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梁周线巡查时,发现浙B,L4935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胡乃胜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胡乃胜驾驶浙B,L4935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6-29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87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10日10时22分,余姚市运政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59的自卸车,技术等级评定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5年3月1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6年3月1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10-20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88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10日09时3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粱公路巡查时,发现浙B.L1079自卸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李道中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李道中驾驶浙B.L1079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2016-10-20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89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20日00时00分,余姚市运政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50的自卸车,技术等级评定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5年3月12日检测以后已于2016年3月11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10-20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90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12日09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935重自卸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5年03月1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6年03月1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10-20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98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21日08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发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浙BL4727重型自卸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超期。经调查后证实,该车自2015年03月11日检测以后已于2016年03月10日到期,未按规定再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因此,你(单位)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违反了车辆维护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10-21 | ||
(2015)慈行一决字第229号 | 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8月1日22时许,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发现浙BC5873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在匡堰镇匡堰大道倡隆村段由南向北行驶。经初步了解,该驾驶员名为卞静,受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浙BC5873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到匡堰镇窑厂倾倒。2015年8月5日,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胡明辉至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二中队接受调查询问,供述李友清受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浙BL495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至匡堰镇窑厂倾倒建筑垃圾。同日,执法人员对李友清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其于2015年8月1日驾驶浙BL4959重型自卸货车倾倒共计20立方米左右建筑垃圾至匡堰镇窑厂。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五条之规定。 被罚人名称:余姚市中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罚款金额:6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慈行一决字第22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01 | 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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