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花坦巷19号106室,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建筑泥浆、渣土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泥浆管道中转,土石方挖掘、绿化养护、道路及河道清洁,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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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花坦巷19号106室
经理:
叶长敏
经理手机:
1369589511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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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5111
手机号码138****49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中敏环卫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建筑泥浆、渣土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泥浆管道中转,土石方挖掘、绿化养护、道路及河道清洁,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170100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7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鹿城区 鹿城区水心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66809733

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叶长春51%人民币510万元
赵爱国49%人民币490万元

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叶长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赵爱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叶长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罗子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8-06-06
法定代表人变更赵爱国叶长敏2018-06-06
投资人备案姓名: 赵爱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叶长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罗子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叶长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8-06-06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3-07-222018-06-06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赵爱国;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赵爱国;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叶长敏;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8-06-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84A注册号:********7010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84A注册号:********7010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17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0802014-12-0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罗子义;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姓名: 叶长敏; 出资额: 800; 百分比: 80%姓名: 罗子义; 出资额: 16; 百分比: 20% 姓名: 叶长敏; 出资额: 64; 百分比: 80% 2014-12-03
注册资本变更******2014-12-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罗子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叶长敏;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罗子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叶长敏;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12-03
实收资本变更0802014-12-03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1150% )802014-12-0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3-08-28

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叶长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罗子义监事

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5312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一案,于2015年08月11日立案,经现场调查和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5年08月11日上午,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王明驾驶浙C.35130重型自卸货车从瓯飞工程施工处空车行至郑桥停车场,07时30分途经过境公路5路公交站前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接受稽查,该车擅自焊接固定铁板加高380mm,现该车货厢内部尺寸为(6000×2300×1500mm),行政相对人至今未取得车辆改装许可,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08-12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143号区公路管理局2016年05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瓯湖线5K+500M依法对陈太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32817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50.8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20.8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5月18日对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32817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945吨,由陈太军驾驶,于2016年05月18日09时32分,装运废土,从藤桥高速路口开往藤桥交警五中队,在途经瓯湖线5K+5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50.8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6年0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6]告字第0143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5-19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30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8月12日23时20分,当事人在龙江路(实验中学段)使用牌照浙C35281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30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012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14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1303重型自卸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2.2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32.20吨,车牌号为浙C35130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14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12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1303重型自卸货车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14日,由王明驾驶,装运废土,从娄桥启运往滨海,途经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2.2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32.20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14日浙C35130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14日浙C35130车辆驾驶员王明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16日对驾驶员王明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王明驾驶证、浙C35130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1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9时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2015年1月16日10量30分本单位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呈为浙C351303轴货车于2015年1月14日,以车货总重62.2吨行驶在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2015-01-16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2-04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本机关于2015年3月26日对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3月25日1时30分,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C35523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温州市瓯海区牛山整改城中村改造C-38地块工程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在瓯海区温瑞大道南白象段(南往北方向)运输行驶,该车的行驶路线:工地—瓯海大道辅道—温瑞大道—瓯海大道辅道—机场大道—滨海大道—通海大道—滨海二路—空港新区消纳后场,现场出示的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路线:工地—瓯海大道辅道—机场大道—滨海大道—通海大道—滨海二路—空港新区消纳后场,该车实际运输路线与审核批准的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4张,温州市瓯海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证(临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长敏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3、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叶长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身份。

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5〕第002-048号),当事人收到后对本机关拟作的处罚决定内容没有异议,并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2015-05-21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15100431号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6月12日15时15分,该车驾驶员张夺驾驶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浙C.35220重型自卸车,运输货物(填料)由温州鹿城运输工程开往永嘉县桥头镇洛溪村围海工程,货物满载高车车厢栏板约60cm,且裸露没有遮盖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6-17
永公路 罚超决字[2016] 第087号县公路管理局

20163月7日14点20分左右,永嘉县公路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S223线109K+200M路段超限运输管理中,依法对牌号为浙C35526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车货总重40.525吨,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本单位执法人员随即给当事人送达《永嘉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由驾驶员王明签收,责令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7日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胡林炯、黄建德负责调查。在此期间,委托代理人(驾驶员)王明都能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3月7日14点20分右,驾驶员王明驾驶牌号为浙C35526的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12.85,车辆装运泥巴,从上塘到峙口,途径S223线109K+200M路段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本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40.525吨,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认定该车超限10.525吨,已构成对公路的危害。同时,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自行卸载货物19.185吨,符合规定限值,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6年3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书证两件:浙江省超限车辆检测记录单和浙江省超限车辆货物卸载记录单,证明内容:车牌号为浙C35526的三轴车辆,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0.525吨,超限吨位10.525吨,经卸载后的车货总重21.34吨,卸载吨位19.185吨。

2、2016年3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现场笔录一件: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现场笔录,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车辆行驶线路、运输起止地点及装载等情况。

3、2016年3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物证一件:

现场照片,证明内容:车辆牌号、车轴数、超限装载及卸载后的整体外观情况等。

4、2016年3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的当事人陈述一件:询问笔录,证明内容:委托代理人对违法事实供认的陈述。

5、2016年3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书证三件: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信息,驾驶员信息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本单位认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嘉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提出书面答复,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处罚幅度为1000-2000元。结合实际,经过规定程序审批,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交通局或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公路管理局

                                            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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