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D区20幢
- 固定电话:
- 0577-6369580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郑福运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36958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郑福运 | 55% | 人民币27.5万元 |
胡丕鑫 | 25% | 人民币12.5万元 |
穆子阳 | 20% | 人民币10万元 |
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D区**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孙家垟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2016-01-1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平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D区20幢;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孙家垟村;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2016-01-18 |
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郑福运 | 经理 |
胡丕鑫 | 监事 |
郑福运 | 执行董事 |
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市监处字〔2016〕50号 | 县质监局 |
2016年3月1日,接群众举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宗敏、钟振余等人组成的执法检查小组,对位于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D区20幢的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公司工人正在生产车间内生产人民币鉴别仪,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有已生产好待发货的“运景”人民币鉴别仪成品12台,型号:JBYD-YJ2016,制造商: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人民币鉴别仪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嫌无证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2台“运景”人民币鉴别仪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16年3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人民币鉴别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考虑到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人民币鉴别仪已部分销售,且无法追回,依据《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平质发 [2014]36号)第三十三条“1、无证生产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罚款。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人民币鉴别仪; 2、没收无证生产的人民币鉴别仪12台; 3、处以罚款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罚没合计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平阳县建设银行鳌江分理处(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银行内部代码90901999),地址:敖江镇新河路122号,上缴国库。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2016-04-12 | ||
(平)市监处字〔2016〕7020号 | 县质监局 | 2016年6月27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长兴、苏忠鹏等人组成的执法检查小组,对位于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D区20幢的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公司工人正在生产车间内生产人民币鉴别仪,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有已生产好待发货的“运景”人民币鉴别仪成品10台,型号:JBYD-YJ2016,制造商: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人民币鉴别仪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嫌无证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0台“运景”人民币鉴别仪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16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郑擅自生产人民币鉴别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郑擅自生产人民币鉴别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平阳县运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人民币鉴别仪; 2、没收无证生产的人民币鉴别仪10台; 3、处以罚款柒仟贰佰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罚没合计柒仟贰佰捌拾元整(728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平阳县建设银行鳌江分理处(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银行内部代码90901999),地址:敖江镇新河路122号,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 8月16日
| 2016-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