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 -
- 经理:
- 王其英
- 经理手机:
- 1826808096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2****0963 |
座机号码 | 0571-862832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其英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徐建丽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5-28 至 ; | 营业期限: 2000-5-28 至 2015-5-28; | 2015-05-1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5-28 至 ; | 营业期限: 2000-5-28 至 2015-5-28; | 2015-05-19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其英; 股东: 徐建丽, 15万; 王其英, 35万; 组织机构: 王其英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建丽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平; 股东: 朱如松, 15万; 王平, 35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如松 职务: 监事; | 2013-12-17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其英; 股东: 徐建丽, 15万; 王其英, 35万; 组织机构: 王其英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建丽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平; 股东: 朱如松, 15万; 王平, 35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如松 职务: 监事; | 2013-12-17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朱如松, **万; [新增] 王平, **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如松 职务: 监事; [新增] | 股东: 朱娟英, **万; [退出] 王平, **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娟英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1-02-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朱如松, 15万; 王平, 35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如松 职务: 监事; | 股东: 朱娟英, 15万; 王平, 35万; 组织机构: 王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娟英 职务: 监事; | 2011-02-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注册号: ********; | 一般经营项目: SS-268复合胶粘剂、复合纸制造。; 注册号: ********707; | 2010-06-0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注册号: ********; | 一般经营项目: SS-268复合胶粘剂、复合纸制造。; 注册号: ********707; | 2010-06-02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宇村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圩村 电话: | 2006-10-0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宇村;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圩村; 电话:; | 2006-10-0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圩村;主营:SS-268复合胶粘剂、复合纸制造。;电话:; | 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博陆镇新圩村;主营:SS-268复合胶粘剂制造。;电话:; | 2001-12-07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运河镇新圩村 主营:SS-***复合胶粘剂、复合纸制造。 电话: | 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博陆镇新圩村 主营:SS-***复合胶粘剂制造。 电话: | 2001-12-07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杭州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博陆镇新圩村; | 企业名称:余杭市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余杭市博陆镇新圩村; | 2001-06-11 |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其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建丽 | 监事 |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4]第1-50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2000L反应釜的相关环保审批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审批、未验收。我局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原名为杭州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位于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于2000年1月经环保审批,从事复合胶项目生产,于2001年11月经环保审批,实施扩建项目,并于2009年5月通过环保验收。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2000L反应釜、2000L溶解池、500L储气罐、500L反应釜及浆料工艺,并将0.3吨/小时锅炉改为60万大卡锅炉,原辅材料挥发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新增设备、工艺及60万大卡锅炉于2013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和生产至2014年10月未通过环保验收。 2014年12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4]第1-5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14年12月30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主动整改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2000L反应釜、2000L溶解池、500L储气罐、500L反应釜及浆料工艺,并将0.3吨/小时锅炉改为60万大卡锅炉,原辅材料挥发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新增设备、工艺及60万大卡锅炉于2013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和生产至2014年10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新增设备、工艺及60万大卡锅炉的使用和生产; 如果该设备、工艺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和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设备、工艺投入使用和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在城乡导报上予以公告催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 2015-01-04 |
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优维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力胶粘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2014-06-19 | (2010)杭余商初字第948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2014]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杭州豪拓胶粘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6-05 | (2015)杭余行审字第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