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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 -
- 经理:
- 张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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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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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孝斌 | 70% | 人民币747.6万元 |
孙克斌 | 30% | 人民币320.4万元 |
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945J | 注册号:********3917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1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945J | 注册号:********3917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10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孙克斌, 320.4万; 张孝斌, 747.6万; | 股东: 孙克斌, 320.4万; 张国, 320.4万; 张孝斌, 427.2万; | 2014-04-29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孙克斌, ***.*万; 张孝斌, ***.*万; | 股东: 孙克斌, ***.*万; 张国, ***.*万; [退出] 张孝斌, ***.*万; | 2014-04-2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注册资本: 1068万; 实收资本: 1068万; 一般经营项目: PU合成革及合成革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 孙克斌, 320.4万; 张国, 320.4万; 张孝斌, 427.2万;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批发; 注册资本: 580万; 实收资本: 580万; 一般经营项目: 人造革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 孙克斌, 174万; 张国, 174万; 张孝斌, 232万; | 2011-01-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注册资本: 1068万; 实收资本: 1068万; 一般经营项目: PU合成革及合成革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 孙克斌, 320.4万; 张国, 320.4万; 张孝斌, 427.2万;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批发; 注册资本: 580万; 实收资本: 580万; 一般经营项目: 人造革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 孙克斌, 174万; 张国, 174万; 张孝斌, 232万; | 2011-01-1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孙克斌, 174万; 张国, 174万; 张孝斌, 232万; | 股东: 张国, 174万; 张孝斌, 406万; | 2010-12-23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孙克斌, ***万; [新增] 张国, ***万; 张孝斌, ***万; | 股东: 张国, ***万; 张孝斌, ***万; | 2010-12-23 |
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孝斌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国 | 监事 |
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国税稽罚〔2015〕3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3号
当事人: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 地址:建德市大同工业功能区 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PU合成革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3年12月2日,我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为待查对象,通过立案审批,于2013年 12月2日至 2015年1月 26日对当事人2011年1月1日至 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12年8月2号凭证,购买篮球架,抵扣进项税额457.69元,属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在2011年、2012年开办费用已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2012年管理费用中一次性摊销。2011年、2012年在开办费中共支付业务招待费75604元,应调增75604× 40%=30241.60元,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14282.10元,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959.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提取相关的记账凭证、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复印件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证实当事人购买篮球架抵扣了进项税额,属集体福利项目,业务招待费超规定列支。 我局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69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 我局认为: 当事人购买篮球架抵扣了进项税额、业务招待费规定列支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57.69元,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8.85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989.87元,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4.94元。 以上应缴款项计2223.79元,限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税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 2015-02-05 | ||
建国税稽罚〔2015〕3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3号
当事人: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 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PU合成革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3年12月2日,我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为待查对象,通过立案审批,于2013年 12月2日至 2015年1月 26日对当事人2011年1月1日至 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2年8月2号凭证,购买篮球架,抵扣进项税额457.69元,属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在2011年、2012年开办费用已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2012年管理费用中一次性摊销。2011年、2012年在开办费中共支付业务招待费75604元,应调增75604× 40%=30241.60元,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14282.10元,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959.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提取相关的记账凭证、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复印件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证实当事人购买篮球架抵扣了进项税额,属集体福利项目,业务招待费超规定列支。 我局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69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 我局认为: 当事人购买篮球架抵扣了进项税额、业务招待费规定列支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57.69元,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8.85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989.87元,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4.94元。 以上应缴款项计2223.79元,限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税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 2015-02-05 |
杭州国康合成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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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553 | 国康 | 皮革皮具 | 18 | 商标已注册 | 201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