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
    我公司创建于1976年,拥有一批专业的技术人员,的生产设备.产品深受客户的喜爱,信任.
   本公司主要生产牛二层皮革系列产品,主要品种分三大类:
   一 绒面革系列:各种规格的绒面革,防水绒面革,油革.
   二 贴膜革系列:鞋用贴膜革,箱包,票夹,服装用贴膜革.
   三 修面 压花革系列:各种规格及花纹的修面革,压花革.
   产品主要销往大中型鞋业,皮件,皮具公司.
   本公司原辅材料都以进口材料为主,原料胚皮采用进口胚皮,化工材料,绝大部分油脂,助剂,染料采用进口化料,产品质量经机构测试,全部通过出口欧共体环保标准.
   本公司奉行"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真诚合作,优良服务,交货迅速"的原则.欢迎广大客商前来洽谈业务,共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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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灵芝乡北海村 -
固定电话:
86 0575 85153399/8517626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应兴康
经理手机:
1390675689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2001
传真号码:
86 0575 85156968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
简称:北海皮革
主要经营产品:蓝湿牛二层 ; 牛二层绒面革 ; 防水绒面革 ; 油革 ; 鞋用贴膜革 ; 箱包 ; 票革 ; 服装用贴膜革等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皮革染色,皮革夹,箱包。
营业执照号码:330600000055054
发证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08-12-25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吊销,已注销
注销时间:2013-12-26
成立时间:1998年09月15日
注册资本:13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皮革废料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越城区 越城区灵芝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0327738

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应兴康50%人民币65万元
孙利松25%人民币32.5万元
姒如炎25%人民币32.5万元

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8-9-15 至 2018-12-31营业期限: 1998-9-15 至 2008-12-312008-12-25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792008-12-25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灵芝乡北海村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住所: 灵芝乡北海村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5161423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2008-12-2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绍兴市灵芝乡北海村;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住所: 灵芝乡北海村;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2008-12-25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8-9-15 至 2018-12-31营业期限: 1998-9-15 至 2008-12-31 2008-12-25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55054 注册号: ********679 2008-12-25

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应兴康执行董事
孙利松监事
姒如炎监事
应兴康总经理

绍兴市北海皮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市地税一罚决[2016]16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对你(单位)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3年12月被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吊销工商执照,但未到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注销或予以申报。随后我分局于2014年3月31日认定该公司为非正常户,同时按规定在三个月后又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手续。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拟按每超期一天10元计算,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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