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处104国道、沪杭甬高速公路及杭甬铁路沿线,与3000吨级的上虞港毗邻,距杭州国际机场,宁波机场仅70公里,水陆交通十分方便。

   公司多年来以高水平的科技力量为支柱,以精良的设备和研究成果为后盾,形成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和可靠的体系;凭借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以的产品服务于国内各大不锈钢厂并进入国际市场。公司专业制造不锈钢制管机、抛光机、压花机、模具等,经销广东产抛光材料。

   阳成在机器机体方面,尽量考虑到坚固、稳定,使机器操作中不震动,并使用经研磨过的高精密齿轮传动主轴,有效地降低机器的故障率。更重要的是机器制造品质保持在一定水准以上。为了适合各种工作量的需求,我们提供了完整的系列机种,以满足您的选择。

  公司领导偕全体员工以专业、诚信、创新、互惠为宗旨,随时恭候前来洽谈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国内外朋友,共创光辉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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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中国 浙江 绍兴县 陶堰镇张岙开发区
固定电话:
86 0575 887372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吴继军
经理手机:
1350585271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2352
地区编码:
330600
传真号码:
86 0575 887372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8737200
手机号码135****271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简称:阳成机械
主要经营产品:抛光材料.;千页轮;布轮;麻轮;紫腊;模具;不锈钢制管机;园管抛光机;方管抛光机;模具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不锈钢制品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法律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600775709445D
发证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1-09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5年05月25日
所属分类:其他金融专用设备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绍兴县 绍兴县陶堰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0326276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继军60%人民币30.0万元
杨文娟40%人民币20.0万元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绍兴市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2015-11-09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 2015-1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45D注册号:********3774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45D注册号:********3774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09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2015-11-09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2015-11-09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陶堰镇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关街道2008-12-26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 邮政编码: 31203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陶堰镇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31235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东关街道2008-12-26
注册号: ********37749 注册号: ********305 2008-12-10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37749 注册号: ********305 2008-12-10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052008-12-10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37749注册号: ********3052008-12-10
名称变更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虞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8-12-10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不锈钢制品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法律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3482经营范围: 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法律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34822007-05-10
住所变更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家桥村 邮政编码: 电话: 2006-04-13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村; 邮政编码: 312352; 电话: ********住所: 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家桥村; 邮政编码: 312352; 电话: ********2006-04-13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法律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3483经营范围: 不锈钢管机械设备、五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五金制造、加工;抛光材料销售(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34832005-07-14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继军执行董事
吴继军经理
杨文娟监事

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04号: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邵国平的询问笔录、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绍兴,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沥泗村赵家溇3号的邵国平驾驶该车装运,从上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车车货总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罚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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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阳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1023498阳成管业 阳成 YC金属材料6商标已注册2012-06-05
11020323上阳机械设备7商标已注册2012-06-04
1669841上阳机械设备7商标无效20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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