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是切割带、多沟带、同步带、三角带、联组带、变速带、平皮带、齿楔带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相关产品
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 EPDM汽车空调皮带传动带PK带/动力带/价格:10.00元/个 品牌:飞利洲 型号:6pk1020 传动带类型:多沟带 / 2015-10-13
- 1067 双面1080 工业同步带价格:12.00元/个 品牌:飞利洲 型号:15pH660 传动带类型:多沟带 / 2015-09-30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三门县珠岙镇胡村村 -
- 固定电话:
- (0576)8311603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销售经理:
- 郑磊来
- 经理手机:
- 1596768272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57527909@qq.com
- 在线QQ咨询:
- 邮政编码:
- 318000
- 传真号码:
- 0576-1596768272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叶继洲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33-07-23 | 营业期限至: 2023-07-23 | 2017-11-02 |
章程备案 | - | - | 2017-11-02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叶继洲;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叶未付;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1-0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叶继洲;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郑丽丽;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郑丽丽;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郑丽丽;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1-0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叶继洲;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叶未付;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11-02 |
出资日期备案 | 姓名: 叶继洲; 出资日期: 2013-07-23 | 姓名: 叶未付; 出资日期: 2013-07-23 | 2017-11-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叶继洲;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叶继洲;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郑茶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叶未付;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叶未付;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叶继洲;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7-11-02 |
出资方式备案 | 姓名: 叶继洲; 出资额: 30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姓名: 叶未付; 出资额: 30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17-11-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叶继洲 | 叶未付 | 2017-11-02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7-11-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4036890 | 2016-07-08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珠岙镇胡村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三门县高枧乡胡村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6-07-0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珠岙镇胡村村; 邮政编码: 317100; 电话: ********; | 住所: 三门县高枧乡胡村村; 邮政编码: 317100; 电话: ********; | 2016-07-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890W | 注册号:********4419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橡胶输送带、橡胶传送带、橡胶零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橡胶输送带、橡胶传送带、橡胶零件制造。 | 2013-10-15 |
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叶未付 | 执行董事 |
叶未付 | 经理 |
叶继洲 | 监事 |
台州市飞利洲胶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三国稽罚〔2015〕16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3年7月和8月,你公司对外出售货物,分别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2099.26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二)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你公司对外出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价税合计)共计75277.98元(其中2013年11317.89元,2014年639609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提供的叶继洲存款账户(*5)交易明细账打印件十页、郑磊来存款账户(*8)交易明细打印件三页;你公司提供的2013年和2014年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二十四页、2013年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份二十五页。 询问笔录:叶继洲一份、麻月荷一份、郑磊来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3240.46元0.7倍的罚款9268.32元(其中:增值税7903.17元,所得税1365.15元);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500元。 增值税:11290.24×0.7=7903.17元。 所得税:1950.22×0.7=1365.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68.3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 2015-07-16 | ||
三国稽罚〔2015〕16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3年7月和8月,你公司对外出售货物,分别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2099.26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二)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你公司对外出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价税合计)共计75277.98元(其中2013年11317.89元,2014年639609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提供的叶继洲存款账户(*5)交易明细账打印件十页、郑磊来存款账户(*8)交易明细打印件三页;你公司提供的2013年和2014年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二十四页、2013年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份二十五页。 询问笔录:叶继洲一份、麻月荷一份、郑磊来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3240.46元0.7倍的罚款9268.32元(其中:增值税7903.17元,所得税1365.15元);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500元。 增值税:11290.24×0.7=7903.17元。 所得税:1950.22×0.7=1365.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68.3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 201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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