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高坦工业区
- 经理:
- 张益春
- 经理手机:
- 1895895383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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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383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益春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001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02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滨街道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高坦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滨街道 | 2016-02-02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滨街道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高坦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滨街道 | 2016-02-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001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02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4年8月25日制定的公司章程 | 2014年8月19日制定的公司章程 | 2015-06-15 |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益春 | 经理 |
陈莲芬 | 监事 |
张益春 | 执行董事 |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环罚字[2015]23号 | 区环保局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龙环罚字[2015]23号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于2014年5月份从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高坦工业区搬迁到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胜得利陶瓷厂内),主要从事砂石加工,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擅自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2台、粉碎滚筒2只,厂房面积1000平方,职工6人,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粉尘产生,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以及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1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23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23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 2015-01-27 |
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永益砂石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7-24 | (2015)温龙行审字第4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