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122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紧固件的热处理、发黑、发蓝;加工: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机械配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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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122号
经理:
项劲鹤
经理手机:
1381971420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03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420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伟鑫金属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 紧固件的热处理、发黑、发蓝;加工: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机械配件、阀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紧固件的热处理、发黑、发蓝;加工: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机械配件、阀门。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03323508773N
发证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6-0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04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金属制品业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龙湾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1984672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施昌敏100%人民币50万元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显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施昌敏;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项劲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施昌敏;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6-22
章程备案--2022-06-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2-06-22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4-11-262022-06-22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2-06-22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06-22
出资日期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日期: 2024-12-30;姓名: 施昌敏; 出资日期: 2024-12-30; 姓名: 项劲鹤; 出资日期: 2024-12-30;2022-06-22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5-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5-15
出资方式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姓名: 项劲鹤;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2019-05-15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05-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项劲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姓名: 施昌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项劲鹤;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项劲鹤;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2019-05-15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施昌敏;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施昌敏;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项劲鹤;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9-05-15
法定代表人变更施昌敏项劲鹤2019-05-15
出资日期备案姓名: 施昌敏; 出资日期: 2024-12-30 姓名: 项劲鹤; 出资日期: 2024-12-30姓名: 项劲鹤; 出资日期:2019-05-15
章程备案--2019-05-15
章程备案章程调整-2017-04-06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高新园区直上路***号西侧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号2017-04-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773N注册号:********3406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773N注册号:********3406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3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项劲鹤执行董事
施昌敏监事
项劲鹤经理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环罚字[2016]7号区环保局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龙环罚字[2016]7号

 

温州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创办于2014年11月份,位于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122号,从事铁紧固件的热处理、发黑、发蓝,该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015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但你单位把第一反应池中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周边雨水井。经监测,废水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现场采水样以及第一反应池中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周边雨水井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把第一反应池中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周边雨水井的事实

3、抽样取证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标准排放口、第一反应池外排口以及雨水井排入口采集水样的事实;

4、监测报告1份(温龙环监[2016]管字第0001号),证明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龙环建审[2014]131号),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的事实;

7、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1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6]7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玖仟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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