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村郑宋大道70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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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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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238570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 |
简称: | 隆亨乳胶制品 |
父公司 |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乳胶枕头、乳胶床垫、乳胶被、乳胶鞋垫、乳胶枕头套及其他乳胶制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乳胶枕头、乳胶床垫、乳胶被、乳胶鞋垫、乳胶枕头套及其他乳胶制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26350102824J |
发证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05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5年08月04日 |
所属分类: | 乳胶公司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平阳县 平阳县宋桥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401472 |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7-09-02 | 2017-08-2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50102824 | 2016-04-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4827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5 |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6〕123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123号
当事人: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负责人林友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50102824J,营业场所平阳县万全镇宋桥村郑宋大道709-795号。 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6月7日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的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3月30日由本局以“平环建〔2016〕43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过滤后排入市政管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后高空排放;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乳胶制品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保部门验收手续、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乳胶制品加工项目生产、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5、《关于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6〕43号)和《温州隆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分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3月30日已经本局审查批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123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6月28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经营不正常,且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123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52号)为证。 2016年7月1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废水、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乳胶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乳胶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乳胶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乳胶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农商行万全支行宋桥分理处(万全镇宋桥伍洋路)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 | 2016-07-11 |